对级别管辖解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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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级别管辖解释是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的范围不一样。级别管辖应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来进行制定的,而且省级地域就只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的。对级别管辖解释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对级别管辖解释是什么?

一、非对级别管辖解释是什么?

对级别管辖解释是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的范围不一样。法院的级别管的规定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我国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级别管辖的调整有哪些?

具体调整如下:

(一)级别管辖由最高法院统一规定,省级区域内只有一个标准

通知不再有高级法院自行制定辖区内管辖标准的内容,而是直接规定了各高级法院辖区内的中级法院管辖标准,并且不再根据中级法院所在区域的经济水平划分不同的标准。通知的这种规定方式较之以前更为简单明了,也显示了最高法院将级别管辖决定权收归中央行使的态度。

(二)异地案件标准由特定法院辖区变为省级区域

通知,同样采取了级别管辖的双轨制,即将案件按照当事人所在区域分为两类,即"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这就将"本辖区"的概念统一规定为省级法院辖区,也就解决了可能出现的"管辖真空"问题。

(三)高级法院管辖标准整体提高,个别降低

通知确定了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四省(区)高级法院的管辖标准,这意味着上述四省区原本试行的管辖标准应不再适用,四个高级法院仍应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相应四省区原本试行的中级法院管辖标准,应不再适用。

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哪些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对级别管辖解释是什么,上述文章做出了明确的解答,涉及到管辖方面的问题,包括有地域管辖以及级别管辖,而不同的管辖,将是会直接的影响到案件的受理情况的。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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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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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管辖法院应先考虑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为什么?
[律师回复]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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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
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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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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