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写借条证明
要写借条证明,其中需要包括的内容有借款的种类,币种,数额,用途,利率,还款的期限,方式等,还应当写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借款金额的大小写要一致等。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条没写利息如何定
借条没写利息的,一般视为没有利息。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所以,您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但如果对方逾期未还款,您可以要求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三、如何举证被胁迫写下借条
要证明是被胁迫写下的借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在场的证人证言,与对方的聊天记录等举证,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因为对方胁迫违背其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胁迫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如何写借条证明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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