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类型的经济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原告拿着被告所签的借条前来起诉的情形,应该先以借条应与银行打款记录互为佐证的司法认定过程,就被告不认可借条中的签字来起诉对方,若不承认借条,又不申请司法鉴定,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审查:
(1)被告抗辩签字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比如当时自己身处异地等等,这时的举证责任就重新回到了原告身上,此时原告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但是被告应给予相应的配合。
(2)被告单纯的反驳不是自己的笔迹,既没有证据佐证,又不申请司法鉴定时,法院在综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证据确凿,那不承认借条后果对方得独自承受,并且赔偿原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