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合同诈骗案怎么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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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案的涉案当事人为三个人的,诈骗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对三个人合同诈骗案怎么判刑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三个人合同诈骗案怎么判刑?

一、三个人合同诈骗案怎么判刑?

1、合同诈骗案的涉案当事人为三个人的,诈骗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表见代理合同诈骗罪不能同时追究

表见代理与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是矛盾对立的双方,二者不能兼容,同一个第三方当事人,不可能即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又成为合同诈骗行为的受害人

二、明知无力偿还仍借贷是否诈骗?

1、明知无力偿还仍借贷不一定会构成诈骗

诈骗行为从形式上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通俗的讲,在实际情况中,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骗,也可以是动作欺骗;欺骗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2)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己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3)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签发空头支票构成诈骗罪吗?

1、签发空头支票并不一定会构成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才会构成票据诈骗罪

2、认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方法:

(1)行为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为

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支票出票包括两种行为:支票制作行为和支票交付行为。只有两个行为都完成,才能认为支票出票行为完成。如:张某填写了支票并且在支票上签字盖章,然而因故没有使用而将它锁进了抽屉。后因其他事情查到这张已填写的支票,其时张某的支票账户已经出现空户现象。因为张某没有将这张支票交付,所以不能认定为签发空头支票。

(2)行为人签发了空头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出票时账户内没有资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资金,账户一直处于空户状态。二是出票时账户虽有资金,但是资金不足,所开票据金额超过存款金额。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补足资金,账户一直处于欠资状态。三是出票时账户内有足够资金,行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账户突然空户现象。在上述情况下签发支票,都认为是签发空头支票。

(2)行为人骗取了他人的财物,指行为人将签发空头支票作为支付手段,实际不付对价地获取了他人的财物。

财物一般是商品货物或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获取是指事实上的占有控制。

明知他人在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的公民,可以不向相关部门举报,但是最好不要参与到合同诈骗活动当中,否则也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合同诈骗罪。对三个人合同诈骗案怎么判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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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接故意不能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否定说”的理论基点在于: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均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有权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中方存在着犯罪目的,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希望意志的核心,反映着直接故意的心理内容,是直接故意的当然组成部分。犯罪目的的存在不仅说明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结果已有认识,而且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这种预期有危害结果”;“犯罪目的的产生就意味着直接故意的形成,直接故意的性质是由犯罪目的的性质决定的。没有犯罪目的,便不可能存在犯罪故意的希望意志,也就不会有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达到的结果的主观反映。追求犯罪目的的实现,正是希望性故意(直接故意)固有的基本特征。
二、间接故意能构成诈骗罪的理由“肯定说”立论的基点在于实践,因为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合同诈骗罪案例所体现出来的一种新的罪过形式就是间接故意,如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但通过欺骗手段与对方订立合同,骗取货款。这种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和签约条件,可能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却持放任态度,任意与对方签订合同,先行占有对方款项,事后又无履行合同之积极行为,并客观上造成无力归还他人款项之危害后果,主观罪过显属间接故意。
三、对两种说法的总结间接故意亦能构成诈骗犯罪,其理由主要在于:
1、刑法目的的要求。刑法的目的在于追求社会的幸福,而非个人的幸福,因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无论产生于何时均是非正义的,容忍该种行为,也“有违最大多数人之最大幸福的刑利主义总原则”。
2、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要求。刑法的谦抑性并不是说刑罚越少越好,而是要求刑罚权的行使应限于必要的干预。
3、实践的要求。上述行为人事前对自己的履约能力并无把握,抱着侥幸心理或者随机应变的态度,于事中或事后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此种情况,如果一定要求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诈骗犯罪,显然不利于对诈骗犯罪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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