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四)宣读法庭规则;
(五)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是固定的,实际上法律制度中对诈骗罪规定的最轻的量刑标准是单处罚金,比如诈骗数额较大但犯罪嫌疑人全部退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也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涉嫌诈骗罪的嫌疑人未满18周岁等,存在这些情形的都可以从轻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综合上面所说的,集资诈骗是属于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只要条件构成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一般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侦查时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最长为三十七天,如果超过了时间还没有找到证据,那么就只能对当事人进行释放,如果还需要侦查的,就必须要改为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
三、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别包括客体方面不同、客观方面不同等。
1、在客体方面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票据诈骗罪侵犯的是票据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
诈骗罪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欺骗对方当事人;而票据诈骗罪则主要表现为虚构票据事实或隐瞒票据真相,通过实施票据行为进行诈骗活动。据此,由于被害人给付被告人财物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对被告人虚假保证的信任,而非对虚假票据事实的信任,此时,被告人并没有利用金融票据的支付功能实施诈骗,也未侵犯票据的管理秩序,其行为不属于票据诈骗,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
涉嫌犯诈骗者者不一定会被拘留,即使被拘留,拘留的期限也不会超过37天。若是在拘留的期限届满的时候,依旧不满足逮捕的条件,但是公安机关又需要继续侦查诈骗案件,那么就有可能会涉嫌诈骗者,采取取保候审等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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