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具体是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一、债务人于债权成立后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三、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这要求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而且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最后需要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二、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若债务人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有偿行为的,才要求主观上有恶意,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的条件是哪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
2、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时,要求受让人有明知该行为可能损害出让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事实;
3、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有损害结果发生;
4、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为无偿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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