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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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区别为划分的标准不同,级别管辖是从纵向来划分的,地域管辖是从横向来划分的。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两者的关系是先确定级别管辖,后确定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一、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1、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区别为划分的标准不同

(1)级别管辖是从纵向来划分的,地域管辖是从横向来划分的;

(2)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进行确定的,地域管辖是根据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确定的;

(3)级别管辖应当涉及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我国目前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而地域管辖涉及同级人民法院的不同区域,一般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可以按照其他的标准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提出地域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1、提出地域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包括,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具体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3)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2、被告认为受诉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法院或者下级法院管辖的,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1)被告认为受诉法院违反地域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其他地方法院管辖的,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2)被告认为受诉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的,有权一并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法院管辖。

(4)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被告一方有权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三、反诉后还能提管辖权异议吗?

1、反诉后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反诉和管辖权异议是不能同时被提出的,因此反诉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一般是不合理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提出的反诉的案件被告人是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的,否则法院有权不予受理。

2、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审程序中,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受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当事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级别管辖,确定由哪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然后再确定地域管辖,确定由何处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区别是什么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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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刑事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刑事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的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几个同级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审判……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时为标准,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最高人民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后者指地域管辖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相关知识:管辖恒定的情形
1、诉讼标的额的变化;
2、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3、辖区的变化(因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发生)。
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以上三种情形都不会引起管辖权的变化,以原为准。
这主要是为了体现一个诉讼效率的问题,每级均有其专门的业务,如果大量的这种案件都由上级管辖,那么就增加了上级的压力;对当事人而言,也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负担,比如交通费,时间因素等。但如果当事人故意规避的情况除外。
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法院管辖的管辖区域不能不予受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级指定管辖的能否不立案 一般情况都是需要立案的,这标志着诉讼的开始。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综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由上级人民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管辖权不明; 2、有争议; 3、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一、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二、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之间移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 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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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
级别管辖恒定是指第一审法院对已系属的民事案件有管辖权,案件就自始至终由其管辖,不得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发生变化而改变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恒定是指第一审法院对已系属的民事案件有管辖权,案件就自始至终由其管辖,不得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发生变化而改变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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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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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
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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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管辖。由于行政机关的设置明显复杂于法院,其管辖也就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管辖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对政府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按照“政府对政府”的标准确定管辖,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二是对政府工作部门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当根据管理体制确定管辖。对于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部门,由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由申请人选择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三是特殊机关或组织设置的管辖,可以按照先确定行为主体,
然后找其上一级的原则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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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含义
[律师回复]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协议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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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法定管辖的区域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人民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 (1) 国内协议管辖; (2) 涉外协议管辖; 二丶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管辖,其它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讼,由港口作业地管辖。 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管辖:其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其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专属管辖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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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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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管辖是指人民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基层人民作第一审,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作第一审。另外,在审判实践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作第一审;经济纠纷的诉讼单位虽属地区、省辖市以下,但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中级人民也可以作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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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以下八方面的内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理。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等的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住所地人民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等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持定的人民管辖,其他人民无权管辖.专属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规定这两方面的专属管辖,排除了其他对这两类案件的管辖权。
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管辖,又称为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有以下要求:当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协议管辖,其他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仅限于五个,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协议管辖不仅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要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的,其约定无效;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凡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加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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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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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什么情况下,地域管辖是一个地域管辖
[律师回复]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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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有哪些分类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受理。而在不同诉讼中,地域管辖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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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经济犯罪案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有关规定。
[律师回复]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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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普通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原则
[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不动产交易合同纠纷管辖区域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动产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关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的管辖问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然而,关于此处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这一笼统概念如何理解,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一切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都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而不能把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鉴于不动产纠纷非常复杂,如果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不仅可能造成现实中审理案件的不便,且有悖专属管辖设立的初衷;国外的通行做法也并未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专属管辖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是仅将不动产物权纠纷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在1995年12月8日作出的《关于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中,认为该案虽然涉及房地产,但案件纠纷是纯粹的给付货币的债务纠纷,由双方约定管辖并无不当,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通过这个《通知》也可以看出最高院也倾向于不能笼统地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是要分清该纠纷的本质究竟是不动产物权纠纷还是仅仅是因该不动产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故此,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除了实质涉及物权的纠纷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外,如果并非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而仅仅是因该不动产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约定管辖而排除专属管辖。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之规定,不动产所在地大多数情况下均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因此而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不动产受理该纠纷并非基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而是基于当事人合意约定由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专属管辖的类型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它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不动产一般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乃至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河流、滩涂等。不动产诉讼常常需要进行勘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便于对案件审理。另一方面,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也便于对不动产进行保全和执行。不动产中的土地又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因此,将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通行的做法。 (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港口作业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管辖。在港口作业中,一方面会因为装卸、驳运等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会因违章作业等行为损坏港口设施或造成其他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引起侵权纠纷。这两类纠纷都由港口所在地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当遗产有多处且分布在不同辖区时,还需要区分主要遗产和非主要遗产,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属于海事专属管辖的案件有: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 (3)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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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又有何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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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地区管制原则和普通地域管辖原则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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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的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
[律师回复]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
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
[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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