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属于债务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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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属于债务人吗

一、借款人属于债务人

借款属于债务人,债务人是指在债权债务合同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债务责任的人,借款人在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因此借款人属于债务人。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借钱赌博属于共同债务

借钱赌博不属于共同债务,赌博是个人行为,所以因为赌博产生的债务应当是个人债务,且赌博是非法行为,所以该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可以不予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债务人借款用于赌博怎么处理

债务人借款用于赌博,如果贷款人知道债务人的借款用途的,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借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贷款人不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贷款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借款人属于债务人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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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借条不属于个人债务,应该算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该包括:债务发生时间、举债时的意思表示和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认定的标准就是单一的。对于共同债务的偿还应该是用共同财产,不够的话再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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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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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就2个月了,前几个人,向民间借款,有几10万,现在才走上诉到法院成了被告我该怎么办,说明这个个人在屋没有一分用一婚后的所有家庭开支,而且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下的,我想咨询一下,婚后夫妻个人借款属于个人债务是不是纯属于婚姻存续去的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一、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说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认定标准就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那么,应如何界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问题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四)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五)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六)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二、哪些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个人贷款购置房屋所负担的债务,且该房屋婚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债务由夫妻其中一方来负担,即使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只要夫妻双方当时人均同意且债权人知晓此事,便可以归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三)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行为而负的债务。
(四)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五)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六)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七)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以上就是关于“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问题的解答了。 在实践当中,因为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夫妻双方会就到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而产生严重的意见分歧,这就需要在官司当中对于自己的主张进行严格的举证。您若是不知如何举证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可以向我们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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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所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如果债务是属于家庭共同使用就属于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原因很多,在律师所经过的案件中有很多其本身就是非法债务,是法律上就不认可的,更不要说将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承担了。比如说赌债,毒资等。这些债务即使是有借条出具的,也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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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中哪些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中任何一方在结婚之前的负债。2、夫妻一方在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关系的人,因而产生的债务。3、一方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私自向他人借钱从事生产、经营从而欠下的债务,而生产、经营之后取得的收入,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4、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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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由于创业向别人多次借贷,不知这和债权债务有没有关系,请问借贷属于债权债务吗?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帮助。
[律师回复] 1-借贷关系是基于借贷行为而形成的民事关系。
  2-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民事的相关事由如合同,侵权等民事行为而产生的民事关系。3-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借贷关系的范围。
  债权债务是上位概念,借贷关系是下位概念;
  债权债务包含借贷关系,除了借贷还有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债权债务的存在,比如侵权、违约、无因管理等。
  债之关系,又称债权关系或债务关系,指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其得请求给付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债权,称为债权人;其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这种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为债权
债务关系。
  借贷关系,指基于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一种债权
债务关系。
  根据债之关系的发生原因,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而生之意定之债和基于法律规定而生之法定之债。借贷关系只是债之关系(债权
债务关系)基于法律行为而生之意定之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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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1、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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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丈夫隐瞒妻子借钱属于个人债务吗
[律师回复] 对于丈夫隐瞒妻子借钱属于个人债务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借债只是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我国《婚姻法》
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解释一》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债务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举债对于夫妻之间来讲有伤感情,可能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是对于第三人来讲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因此该案应当判决被告人承担还款责任。
丈夫隐瞒妻子借钱属于个人债务吗
应先辨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开支、妻子是否追认等情形。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介绍:2006年8月被告丈夫向原告借款5万元,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要求原告不要将此事告诉其妻子即本案的被告,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丈夫催要该借款时被告丈夫答应在2007年春节前归还,但是在春节前夕被告丈夫不幸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则否认该欠款,称原告借钱给被告丈夫时被告并不知情,所以该笔债务为被告丈夫个人债务,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解析: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也有几种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钱,该笔债务因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第26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现在被告丈夫已死,应当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债务应该是被告丈夫个人债务,因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钱时已经明确表示不要将该借款事情告诉被告,故应该理解为借款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既有约定就要从其约定,并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被告丈夫明确表示该借款不要让其老婆知道,应该是属于个人债务的约定的表现。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被告丈夫与原告约定将借款事情隐瞒被告是否属于约定为个人债务,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更为妥当。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立法精神,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借债务,债权人是很难弄清楚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把这个举证的责任推给债权人的话,那就明显的存在显失公平,所以婚姻法就把这个举证的责任规定为由债务人承担。《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都是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个人债务时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二、结合本案的实际,原告与被告丈夫约定该借款不要让被告知道,该隐瞒是否就是约定为被告丈夫个人债务呢?我国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的二个司法解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的认定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或者说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而不是说要夫妻双方都知道此事,如果那样做也不利于市场交易和生活实际。但是该事实应该由谁来证明呢?笔者认为还是应该由债务人来证明,因为债权人将钱借给债务人之后对该钱就失去了实际的控制,所以没有办法也不可能要求债权人对该债款的使用去向进行监控。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钱是用于非法用途的,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所谓的非法用途包括赌博,吸毒等等,但是对于该“明知”并非实际意义上的明知,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借钱的用途只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就可以了而没有义务对其到底是否真正用于家庭开支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借债只是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债务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举债对于夫妻之间来讲有伤感情,可能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是对于第三人来讲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因此该案应当判决被告人承担还款责任。
借条和欠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债务的内容: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4)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6)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9)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对于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应该依照夫妻的离婚方式,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也就相应不同。
(1)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
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就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但是双方在协议时,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这些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2)向提起离婚的方式
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进行判决。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隐瞒借钱属于个人债务吗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一方隐瞒借钱属于个人债务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一方隐瞒借钱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债务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举债对于夫妻之间来讲有伤感情,可能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是对于
第三人来讲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
案例介绍:2006年8月被告丈夫向原告借款5万元,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要求原告不要将此事告诉其妻子即本案的被告,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丈夫催要该借款时被告丈夫答应在2007年春节前归还,但是在春节前夕被告丈夫不幸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则否认该欠款,称原告借钱给被告丈夫时被告并不知情,所以该笔债务为被告丈夫个人债务,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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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被告丈夫与原告约定将借款事情隐瞒被告是否属于约定为个人债务,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更为妥当。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立法精神,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借债务,债权人是很难弄清楚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把这个举证的责任推给债权人的话,那就明显的存在显失公平,所以婚姻法就把这个举证的责任规定为由债务人承担。《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都是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个人债务时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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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借债只是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我国《婚姻法》
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债务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举债对于夫妻之间来讲有伤感情,可能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是对于第三人来讲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因此该案应当判决被告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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