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质权人的债权如何清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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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质权人的债权如何清偿

一、民法典质权人的债权如何清偿

质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方式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质权人可以与质押人协商对质押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质权人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民法典中离婚后如何避免假债权人

若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条一般不会认可。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对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对方借款,若该债款不是用于股东出资,则不应由个人承担。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伪造离婚债务是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诸多手段中最为恶劣的一种情形,在诉讼过程中一经查实属伪造债务,法院一般会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给予司法处罚。但在实践中,给予处罚的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查实伪造相对困难,一般的做法是对该债务不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民法典中离婚共同债权如何处理

离婚共同债权的处理方式:一般认定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民法典质权人的债权如何清偿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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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质权人的债权如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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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质权人的债权怎么样清偿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质权人的债权怎么样清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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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质不能贷款?那宅基地典质什么
[律师回复] ①不能贷款,典就是典当的意思,质就是质押。
②典当是直接以物换钱。质押,是把物品抵押在对方那里换取钱来使用,今后再交换回来。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但是,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具体来说,要看以下四个方面:
1、一看买方的主体资格。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买方必须是农村居民,且必须与卖方属于同一农村集体成员。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国家三令五申特别强调,城镇居民不具备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买卖的主体资格。
2、二看卖方的主体资格。卖方必须对出售的宅基地享有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这块地本身确实是宅基地,可以取得权证,或者已经取得了权证;二是卖方对该宅基地确实具有使用权,有权对该宅基地进行处置。
3、三看买方有无宅基地。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应遵守“一户一宅”的原则。已有宅基地的农村居民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也不能购买宅基地。
4、四看是否经村集体同意。只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才有权对宅基地作出实质性处分。农村宅基地买卖,需经村集体同意,这是必经程序。 如果上述条件都符合,那么农村宅基地就可以买卖,买卖达成后,建议双方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以后今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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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证券债权清偿期先于被担保债务履行期时质权的实现
[律师回复] 出质证券债权清偿期先于被担保债务履行期时质权的实现以载明履行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若上述证券债权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说明,在证券债权所担保的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质权人仍有收取证券上应受给付的权利,在实践中对此问题应把握如下几点:1本条之规定只适用于设质证券债权的清偿期先于被担保债权清偿期届满的情况,不适用于设质证券债权清偿期同时或后于被担保债权清偿期届满的情况。2在收取了设质证券债权的财产后,该条虽然规定了协议提前清偿和提交第三人提存两种方式,但与出质人协议提前清偿被担保的债权并非质权人的权利,出质人可以同意提前清偿,也可以拒绝。因此,只有将收取的财产权利交由第三人提存才是质权人的权利。3质权人在收取证券债权财产权利中,还需履行一定的义务,主要包括:适当收取的义务;为保全票据权利,质权人有提示、做成拒绝证书的义务;也有因特定情形出现,为了避免财产权利遭受更大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例如,因银行发生挤兑为避免损失,即使汇票的到期日未至,也得以贴现的方法兑取现金以终止汇票关系。【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七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质押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贷款人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借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提存的具体办法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先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其债务的,贷款人可以提前支取单位定期存单款项,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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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质权人是债权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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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质权人的债权如何清偿,法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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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质权人的债权怎样清偿,法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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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法典银行抵押是否属于担保债权
[律师回复] 不属于的。银行抵押主要是针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无法按约履行偿还义务时,银行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进行偿还相应的债务。而担保债权则是值得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未清偿。为什么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不就是债权人折价经济法
[律师回复]  《物权法》第186条对流押规定。”上述规定建立的法律基础是,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等价有偿原则,质押财产归质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进入抵押权,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民法的公平。避免债权人乘人之危从中牟取暴利、质押,有失公允。《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未经折价或变价、抵押权(或质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物权法》第211条对流质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
2,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抵押和使用当物:
1,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就预先约定转移给抵(质)押权人所有,为绝当,违反了抵(质)押权的本质、质权实行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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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股东可质押债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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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清偿。为什么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不就是债权人折价经济法
[律师回复]  《物权法》第186条对流押规定。”上述规定建立的法律基础是,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等价有偿原则,质押财产归质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进入抵押权,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民法的公平。避免债权人乘人之危从中牟取暴利、质押,有失公允。《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未经折价或变价、抵押权(或质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物权法》第211条对流质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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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物权法》第186条对流押规定。”上述规定建立的法律基础是,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等价有偿原则,质押财产归质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进入抵押权,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民法的公平。避免债权人乘人之危从中牟取暴利、质押,有失公允。《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未经折价或变价、抵押权(或质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物权法》第211条对流质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
2,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抵押和使用当物:
1,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就预先约定转移给抵(质)押权人所有,为绝当,违反了抵(质)押权的本质、质权实行期之后)
我想了解一下民法典无资质承揽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没有资质一方所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无效,要看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资质,如果有资质要求的,合同无效。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一般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等情形。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情形;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一般来说合同想要有效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意思表示真实,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
2、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标的须确定而具体;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情况有下列几种: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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