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运损失费会不会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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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停运损失费会不会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停运损失费会不会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

一、停运损失费会不会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

保险公司不承担停运损失费,但是当事人可请求侵权人承担停运损失费。停运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分公司欠款会不会执行总公司

可以,如果分公司的债务不足以还清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的欠款会不会可以执行总公司的

分公司的欠款可以执行总公司的,如果分公司的债务不足以还清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

根据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停运损失费会不会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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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停运损失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直维修完毕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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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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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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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以被拆迁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在产权调换的条件下,按照非住宅房拆迁货币补偿单价的4. 5%按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对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战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拖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 %的补偿。
二是按房屋面积计算。《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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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也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纳入了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并且明确了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办法时,关键在于明确和细化“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两个方面的因素。被征收前的“效益”应仅指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不包括社会效益、主观效益在内。此种效益测算,可以根据前文所述房地产估价方法中的“收益法”,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不同生产经营用途测算其效益;也可以参考之前各地方关于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的测算方法。至于停产停业期限,应视从搬迁至重新生产营业的间歇期限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计算所得的停产停业损失应确实是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损失,与房屋征收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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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车辆停运损失费所谓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或日停运的顺势费用。车辆停运损失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二、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赔偿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例如:周某是一辆面的车主,平时以面的拉乘客为业,收人比较稳定,平均每天收人200元。某日,周某的面的被一辆从后面跟来的刹车失灵的卡车撞到,由于惯性较大,周某的车又撞到水泥柱上,一个轮胎被撞爆,发动机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周某的面的修好共用了3天,这三天中,周某无法继续运送客人,损失600元,这样,周某可就该项停运损失费用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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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车辆停运损失费所谓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或日停运的顺势费用。车辆停运损失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二、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赔偿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例如:周某是一辆面的车主,平时以面的拉乘客为业,收人比较稳定,平均每天收人200元。某日,周某的面的被一辆从后面跟来的刹车失灵的卡车撞到,由于惯性较大,周某的车又撞到水泥柱上,一个轮胎被撞爆,发动机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周某的面的修好共用了3天,这三天中,周某无法继续运送客人,损失600元,这样,周某可就该项停运损失费用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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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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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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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出租车司机不即是“交通运输仓储邮政行业职工”中的司机。“交通运输行业仓储邮政职工”中的司机按照通常理解应为使用用人单位的车辆为用人单位运输乘客及货物的驾驶员。这些司机享受用人单位的工资、补助、保险及休息日等,且不承担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等用度。而出租车司机使用自己购买的车辆进行运营,自行承担与车辆有关的一切用度,且不享受任何带薪休息日。
其次,出租车的停运损失也不即是“交通运输仓储邮政行业职工”的误工费,其司机在车辆因维修而不能进行运输期间没有任何额外支出,只损失了这期间的工资收入即误工费。但出租车司机不但要损失保险、治理、税款等用度,更重要的是损失了在正常情况下出租车逐日必定的可预期的运营收入。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尺度》中关于“交通运输仓储邮政行业职工”误工费的尺度赔偿出租车司机的停运损失显然有悖公平原则。因此,确定出租车运营收入的最佳方法就是通过计价器的记实。出租车行业因其职业的特殊性,收入因人而异、因车而异。其车型的优劣、司机的技术以及司机的勤奋或懒惰对于出租车的收入都有巨大影响。而计价器如实记实出租车的运营,通过计价器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运营收入,且运营记实可以直接从计价器打印,利便可靠。通过计价器的记实计算出租车的停运损失能够最大程度地贴近出租车司机所遭受的真实损失,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真正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出租车停运损失标准应当如何计算:注意误工费与停运损失的区别:性质不同,停运损失是车辆所有人或者实际支配着可以主张的费用。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论赔偿多少费用,都不应当超过被损机动车实际能够创造的价值总和。以出租车为例,如果驾驶的出租车时自己的车辆,挂靠在出租车公司里,那么可以主张误工费,并且主张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的“份子钱”。因此出租车停运损失的计算方式应当是:出租车运营的实际收益人举证证明实际造成的损失。如出具同一出租车公司的其他若干车辆近期的日平均营运收入和每天行程,就可以计算出具体每天每位司机的收入和车辆营运的收入的总和。司机的收入由误工费主张,营运的收入由停运损失项目主张。如果您是一名出租车司机,请记得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这对您维护权益、解决纠纷都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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