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山东盗窃八万判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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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8万元是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一般是会被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如果盗窃数额较大的话,犯罪分子一般是会被判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若是依旧不知道山东盗窃八万判几年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我国山东盗窃八万判几年

一、我国山东盗窃八万判几年

盗窃8万一般量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8万元一般符合数额巨大的情形,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特征是什么?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而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使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

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

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要根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

三、盗窃罪逮捕后多久会判刑?

1、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查,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

(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察2次。

(3)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20天内审结。)

以上为一审程序

(4)如果有一方对一审不服则需要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也是一般一个月,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一个月。最后判决生效

所以总共的最短时间为4个月,最长为15个半月。

2、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个人非法的盗取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犯罪,犯罪分子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会根据盗窃的数额来判定量刑,数额较大的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就是关于山东盗窃八万判几年的相关介绍。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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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我国法律上规定山东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br/>一、如何认定盗窃罪?<br/>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br/>(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br/>(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br/>(三)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r/>(四)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br/>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br/>(五)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br/>二、[1]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br/>(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br/>(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br/>(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b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1]。<br/>(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br/>三、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br/>(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被告人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原则,以人民币分别计算:<br/>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br/>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br/>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br/>4.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br/>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br/>5.进出口物资、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办法计算。<br/>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br/>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br/>7.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br/>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br/>(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br/>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br/>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br/>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br/>(三)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应分别计算;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br/>(四)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br/>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br/>(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br/>(五)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br/>(六)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br/>(七)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本条第<br/>(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br/>(八)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br/>(九)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br/>(十)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br/>(十<br/>一)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16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中去。<br/>四、如何看待盗窃案件的情节?<br/>(一)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br/>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br/>1.扒窃作案的;<br/>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br/>3.入户盗窃的;<br/>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br/>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br/>6.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br/>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br/>8.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br/>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br/>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br/>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br/>1.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br/>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br/>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br/>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br/>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br/>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br/>(二)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br/>1.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br/>2.对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br/>3.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适用刑法。数额较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具体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br/>4.共同盗窃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或者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或者积极退赃等情节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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