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和猥亵罪的区别是定义不同、处罚不同、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一)、定义不同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猥亵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意志,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
(二)、处罚不同
1、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2、猥亵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客体(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或者犯罪主体(被告)是主观直接故意的,再者是在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1、强奸罪以强行奸淫为目的。
2、猥亵罪不以强行奸淫为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侮辱女性、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猥亵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强制猥亵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强奸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应当立案追诉;行为人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无论幼女是否同意,都应当立案追诉。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猥亵罪跟强奸罪有什么区别就是以上所提到的,猥亵罪与强奸罪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猥亵罪是并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强奸罪是违背了被害人的意识发生性关系,这二者在法律上的定义不同,所以面临的刑事处罚也不一样。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