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最基本的原则
行政处罚适用原则具体如下: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六)救济原则;
(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执行的程序化原则
一、强制原则
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行政执行更是国家意志的具体实施。因此,国家意志的强制力决定了行政执行是一种具有显著强制性的管理活动。
二、准确原则
贯彻准确原则,应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必须准确地贯彻执行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必须准确地贯彻实施行政目标
(三)必须准确地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范围内开展,行政执行的具体环节、手段、规章制度等内容,也必须准确地依据和符合所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三、迅速原则
四、灵活原则
行政执行必须遵循灵活原则,这既是行政管理富于创造性活动的规律性反映,也是准确圆满实现行政决策目标的操作要求。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如何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加处罚款的,每日应当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同时加处罚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先应当给付的金额。加处的罚款与原罚款金额由当事人一同到指定的银行或使用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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