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财务公开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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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财务公开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财务公开

一、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财务公开

债权人无权要求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相关法律规定,除非与债务人有约定,否则债权人无权要求财务公开。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债权人还具有股东身份的可以要求财务公开。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债权人是否享有代位权

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抵押物债权人是否有权处理

抵押物债权人对抵押物只有优先受偿权,是没有权处理的。

我国法律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对于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财务公开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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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偿还债务吗?
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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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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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虽说财产代管人应当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是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一般都是其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友,在面对不知真假的债权人时,难免不太相信,故而不还债时大有可能的。对此情况,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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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债务是代管人的基本义务,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根据法律规定,与失踪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成为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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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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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知道债务人财产调查要怎么样去做吗,我不想委托别人帮我,感觉有些事情还是自己做比较有保障。
[律师回复]
1、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非债务人财产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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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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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有财产
  
(1)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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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范文一
甲方:
乙方:
丙方:
协议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截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丙方欠甲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现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相互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债权中的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以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此项债权。
二、上述第一条中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将其对甲方的债权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予以抵偿。
三、上述债权转让后,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的债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
四、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以确认知悉上述甲乙双方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宜。
五、经上述债权转让和债权抵偿后,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____ ___万元,抵消后乙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__ ____万元的债权。
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 ,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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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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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有财产担保债权申报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受担保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实现债权,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有财产担保债权是债权的一种,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对破产人的债权,那么,其对破产人的担保物权当然也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仍然保护债权人对破产人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则与“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相矛盾。
(二)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因此,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行使与破产程序紧密相关。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的多寡、财产担保有效与否以及担保物范围的大小等直接关系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这就要求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审查。债权人在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视为对债权的放弃。仅申报债权,未注明有财产担保的,或注明有财产担保,却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则其所申报的债权作为一般债权处理。这样有利于公平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可以防止破产欺诈,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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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债权债务分别是什么?
财务上的债务债权是两个概念,但是它们两者之间有着必要的联系,相当于借款人与被借款人的关系,通常发生在财务关系上,债权人是指向其他人借出财产的,债务人是指向债权人借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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