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离婚的诉讼外调解呢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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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哪些是离婚的诉讼外调解呢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哪些是离婚的诉讼外调解呢

一、哪些是离婚诉讼外调解呢

离婚的诉讼外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诉讼外调解一般有三种结果:

(1)双方和好,继续生活;

(2)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调解无效,双方未能就离婚及相关问题达成协议,要求离婚的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诉讼离婚需带哪些材料

诉讼离婚应当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起诉状及副本、财产权属的证据等。想要离婚应当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及副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后经调解无效,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会判决离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诉讼案件需要哪些程序

离婚诉讼案件需要的程序:

(一)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起诉阶段: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

(二)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

(三)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哪些是离婚的诉讼外调解呢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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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调解离婚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由此而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经过诉讼中的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
第一种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人民将调解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产生。
第二种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人民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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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的诉讼外调解程序是什么意思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诉讼外调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诉讼外调解是防止轻率离婚的第一道防线。由于有关部门对男女双方之间的矛盾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他能对症下药,能及时解决当事人间的家庭纠纷,减少诉讼。 2.诉讼外调解不同于诉讼离婚,气氛会比较缓和、融洽,有利于消除双方对立情绪,改善夫妻关系,并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3.诉讼外调解,还有利于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和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更不允许违法进行调解。 诉讼外调解程序也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在只有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形,法律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即当事人既可以先将纠纷诉诸于诉讼外的调解程序,调解仍解决不了问题的,再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不经过诉讼外调解程序,直接向人民提讼。 事实证明,只要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的调解工作,许多离婚纠纷是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就得以妥善解决的。但是离婚纠纷经过有关的调解,还是可能会出现下列三种不同的结果: 1.双方重归于好,愿意继续维持夫妻共同生活。 2.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抚养、债务清偿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使原来的一方要求离婚变成双方自愿离婚,再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另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调解无效,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仍然坚持不同意见,或者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债务清偿、财产分割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离婚纠纷可以转移到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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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调解有这样的一些特点: 1、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调解是在人民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人民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调解规范。 4、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调解有这样的一些特点:
1、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调解是在人民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人民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调解规范。
4、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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