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配偶可不可以要求分割离婚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
原配偶能要求分割离婚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法律规定,原夫妻一方为军人,在离婚后才复员、转业,其领取的复员费、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部分,原配偶仍有权要求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一定要征得军人的同意吗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军人离婚,分两种情况:
1、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
2、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的:
(1)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非军人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进行审理,如果判决离婚,军人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以下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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