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债权债务是不是灭失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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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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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债权债务是不是灭失

一、合同终止债权债务是不是灭失

合同终止后债权债务不一定消灭,如果是因为债务已经履行,当事人之间债务互相抵销,债权人免除债务等原因合同终止,则债权债务消灭,但是如果是因为合同解除或者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则债权债务关系不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信用卡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信用卡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费用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如能证明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的情形是什么

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以下三种: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一是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二是“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三是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不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则不得进行债务转让

1、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

2、债务转让中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债务转让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规定。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合同终止后债权债务是不是灭失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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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债权债务是灭失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合同终止后债权债务是灭失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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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因为我们单位的一份合同,引发了一些有关债权债务的问题,我想请教一下合同终止后债权债务灭失吗?谢谢帮助。
[律师回复] 即合同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既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也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这类情况主要有:
  1.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比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
  2.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比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
 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比如,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如果返还将损害第三人利益;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就失去了保障。
  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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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债权债务是否算是消灭了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合同终止后债权债务是否算是消灭了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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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们公司上个月所有的新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标的物灭合同终止的情况规定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况下合同会终止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二、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
1、约定解除的两种情况:
(1)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合同解除;
(2)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但在合同履行完毕前,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看完上文内容后,相信您对有关“哪些情况下合同会终止”以及“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等问题能够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合同终止即合同关系消灭,而合同解除则会产生相应的合同责任义务,比如如果因一方根本违约而导致的合同解除,守约方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实践中,如果您有遇到合同解除的事由,且您有解除合同的意向时,要注意收集好能够证明合同解除事由的证据资料,并按一定的程序解除合同。在此过程中,如果您有遇到难题,不妨向专业的合同律师咨询解决,以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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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灭失债权是否灭失
抵押物灭失的情况下不代表债权灭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中规定了债权终止的法定情形,正常情况下,除非是债务人已经还钱,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还钱的义务,债务相互抵消的,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情形下,债权才能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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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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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1、债的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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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主债务人灭失谁来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主债务人灭失谁来承担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主债务人灭失谁来承担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某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是,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知,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担保法》
第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这里所说的没有履行,当然应该包括债务人的死亡所导致的没有履行。因此,保证人需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债的概念与保证的法理精神。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而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
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协议,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若债务人死亡就能产生保证责任消失、实体债务消失的法律效力,那么无疑市场经济秩序将受到严重影响,也许会出现“以死躲债”或其他侵害债务人的恶劣社会现象;保证作为保护交易安全的一种形式更是将形同虚设。因此,从法理上分析,保证人有义务为意外死亡的债务人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这一规定,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协议,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保证人是被保证的主合同中的第三人,他既同主合同的债务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又同主合同的债权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
2、保证 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
3、保证的责任范围只能等于或小于被保证人债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相对于主债务、主合同而言,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一种从合同,主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但是债 务人死亡债务并不就此消灭。
1、债务人的提供的抵押物灭失的,保证人需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消灭。但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应当继续作为抵押的财产。保证人只对除赔偿金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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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失踪债务消灭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确的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当某一方当事人违背了合同中的义务或是执行这些义务时未能达成符合预期标准的情况下,应负起对另一方的违约责任。若债务人下落不明从而无法顺利履行其合同义务,那么作为债权人便有权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要求给予经济损失方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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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在哪些情况下债权债务终止
[律师回复] 债的消灭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2、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债的关系消灭的,依附于主债权债务的从属债权、债务,如担保、违约金等一并消灭。
3、负债字据应当返还。负债字据是债权债务存在的证明,债的关系消灭的,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因故不能返还的,应向债务人出据债务已经消灭的字据。
4、在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是在债的关系消灭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后契约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债是“主债”的对称。相互关联的两个债中依附于另一债而存在的债。例如,金钱借贷之债中的利息之债或为借贷而设定的担保之债。其效力决定于主债,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能够引起两个债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储户在银行存款,储蓄本金为主债,而取得法定利息为从债。
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 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主债务人灭失哪个来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主债务人灭失哪个来承担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主债务人灭失谁来承担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某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是,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知,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担保法》
第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这里所说的没有履行,当然应该包括债务人的死亡所导致的没有履行。因此,保证人需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债的概念与保证的法理精神。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而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
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协议,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若债务人死亡就能产生保证责任消失、实体债务消失的法律效力,那么无疑市场经济秩序将受到严重影响,也许会出现“以死躲债”或其他侵害债务人的恶劣社会现象;保证作为保护交易安全的一种形式更是将形同虚设。因此,从法理上分析,保证人有义务为意外死亡的债务人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这一规定,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协议,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保证人是被保证的主合同中的第三人,他既同主合同的债务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又同主合同的债权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
2、保证 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
3、保证的责任范围只能等于或小于被保证人债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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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相对于主债务、主合同而言,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一种从合同,主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但是债 务人死亡债务并不就此消灭。
1、债务人的提供的抵押物灭失的,保证人需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消灭。但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应当继续作为抵押的财产。保证人只对除赔偿金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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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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