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增加的途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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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抚养费增加的途径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抚养费增加的途径有哪些

一、抚养费增加的途径有哪些

抚养费增加的途径如下:

1,协商,在增加抚养费的途径中一般协商是首选方式,这种方法省时快捷。

2,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没有重大变故,要求增加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如何因为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原来约定支付的孩子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子女实际所需,不能维持孩子的实际生活可以要求对方增加孩子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二、增加抚养费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的数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三、变更孩子抚养权有哪些途径

变更孩子抚养权的途径:协议变更与诉讼变更。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抚养费增加的途径有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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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抚养费有什么途径
1、协商,在增加抚养费的途径中一般协商是首选方式,这种方法省时快捷。2、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没有重大变故,要求增加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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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抚养费是否可以增加,可以增加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是可以增加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我国判定有关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法定理由主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离婚后,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没有重大变故,要求增加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是得不到支持的。但若是因为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原来约定支付的孩子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子女实际所需,不能维持孩子的实际生活,这时可以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增加孩子抚养费。
当然,如果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对方收入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一般也是不会支持的。
对新民诉法增加规定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救济途径与程
[律师回复]
一、积极作用。新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显然,这一增加规定符合了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一,保护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中不受侵犯,给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第
二、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起到重要监督作用,可以有效防止执行人员,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
二、消极影响。每一事物的出现总会存在正、反两方面。从积极方面看,此规定增强了当事人的权益救济功能,但从执行实践的可操作性层面看,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一)实践中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执行行为异议制度。有些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为了躲避执行、拖延执行而滥用执行行为异议制度,这不仅造成人民物力、人力、财力等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和执行效率的降低,也再此消耗了人的精力和物力,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我认为民诉法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规范:

1)应进一步细化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具体情形,对应属于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做出明确规定。这样既能防止当事人的滥用,又方便了对异议的审查。

2)对恶意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当事人应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如:罚款或司法拘留。
(二)异议提出时间不明确。此条规定对提出异议的起始时间未作规定,这就给执行实践留下了空白。我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行为异议的时间,应始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终于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执行程序终结后,执行处分已无从撤销和更正,其提出异议已没有任何意义。
(三)异议审查机构和程序不规范。(
1)此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但是由执行机构审查还是由审判业务庭审查不明确。我认为,应将执行异议交给其它业务庭审查,这样可以尽量消除当事人对执行机构维护本机构执行权威,而作出维持原裁决裁定的怀疑,也能给内部机构对执行庭起到一种监督的作用。(
2)对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还存在用何种方式、程序进行审查的问题。我认为至少应包括执行机构受理、移送审查、审查核实、作出裁定等几个环节。审查机构应采用书面审查、听证、举行必要辩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在收到执行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送达异议书副本,通知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举行执行听证、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进而作出裁定的工作。
(四)复议审查程序和期限不明确。对于复议审查程序和期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我认为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在执行审查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裁定的具体事项进一步进行审查,不必再举行辩论和听证。另外,复议期限应比执行审查期限短,建议应在1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五)异议和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本条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基于保护申请执行的债权人考虑,执行在审查执行异议期间,财产控制措施不得解除。但为了避免实质处分执行标的,造成执行不可回转,处分措施应当暂时停止,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除外。另外上级在复议期间,如果认为执行驳回异议的裁定明显错误或不停止执行可能给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书面通知停止执行。作者:兰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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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抚养费途径有哪些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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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抚养费的途径有几种
1、协商。在增加抚养费的途径中一般协商是方式,这种方法省时快捷,并且成本较低。2、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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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争取孩子抚养权的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作为女方,以下情形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内,双方都争取孩子抚养权,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从而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

二、十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如果孩子已经十周岁或者更大一些,要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必须得到孩子的认同,让孩子更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当然让孩子作这样非此即彼的选择未免有些残酷的。

三、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但是具体操作一定要科学合理,必须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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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
[律师回复] 父母离婚后,子女被判给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抚养费纠纷案件可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二是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双方提出额外的抚养费要求。
对于因前者发生纠纷而诉至的,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向对方提讼,未成年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的受益人,应为本案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不便参加诉讼,因此可以不追加未成年子女为此类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第三人而通知其参加诉讼。抚养子女,即便是在父母离婚后,都是父母共同应尽的法律义务。由子女的父母作为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正是体现了这种对子女共同抚养的精神。若以子女名义提讼,要求另一方给付或增加抚养费,则不能体现这种父母对子女共同的抚养义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而且只能由父或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对方提出诉讼,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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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费可以每年增加或者每年增加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是可以增加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我国判定有关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法定理由主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离婚后,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没有重大变故,要求增加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是得不到支持的。但若是因为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原来约定支付的孩子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子女实际所需,不能维持孩子的实际生活,这时可以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增加孩子抚养费。
当然,如果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对方收入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一般也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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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抚养费判决途径有哪些?
增加抚养费判决途径有: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离婚后,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没有重大变故,要求增加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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