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具体指没收哪些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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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收财产具体指没收哪些财产?1.违禁物,即未经法律许可不得私有之物,如毒品、枪支弹药、假币等;2.组成物,即对于犯罪行为来说成为不可缺少的要素之物,如行贿罪中的标的物;3.供用物,即供犯罪所用、预备供犯罪所用及准备供犯罪所用的财物;等等。
没收财产具体指没收哪些财产

一、没收财产具体指没收哪些财产

没收财产中的财产具体包括的财产类型如下:

1.违禁物,即未经法律许可不得私有之物,如毒品、枪支弹药、假币等;

2.组成物,即对于犯罪行为来说成为不可缺少的要素之物,如行贿罪中的标的物;

3.供用物,即供犯罪所用、预备供犯罪所用及准备供犯罪所用的财物;

4.取得物,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所产生的一切利益;

5.生成物,即由犯罪行为产生的物;

6.报酬物,即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

7.等价物,即作为生成物、取得物和报酬物的代价而取得之物;

8.赠与物,即诱发犯罪行为所为的赠与物。

二、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是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三、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是什么?

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因为没收财产是一种刑事处罚,所以应当是法院来执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刑事诉讼法》第2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为防止执行前罪犯或其他人将财产转移等影响判决执行的情况发生,人民法院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四、没收财产的方式有哪些

1、应当附加没收财产,也就是必须要没收财产。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在量刑的时候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加没收财产,此时法官是有一定的裁量权的;

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此时没收财产还是判处罚金就要选择其中一个来使用了,但无论选择罚金亦或者是没收财产,都只能附加的使用,并且是应当使用。

五、关于犯罪分子欠债的处理

在相关机关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之前,如果犯罪分子有正当债务的,要用没收财产去偿还,在经过当事人的请求,是应当要偿还的,也就是要先将财产清偿正当债务之后将剩余的财产没收的意思。

六、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对象不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犯罪;

2、内容不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

3、执行不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

刑罚中的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的一种,但也不是要没收犯罪分子的所有财产。究竟,没收财产具体指没收哪些财产?上文已经做出了介绍。没收的财产有一部分或者全部收归国家,一部分收归的原因是应为有些财产可能是属于被害人的,此时应当要归还给被害人,剩余的才收归国家所有。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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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子女抚养类诉讼请求,主要体现为:子女跟随夫妻一方生活;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子女抚养费的增加;抚养权、监护权的变更及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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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往往情形最为复杂、夫妻双方争议较大。具体诉讼请求主要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承担;对婚约财产的认定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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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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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合同。诸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过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无论当事人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责任承担的倾斜性。综观各国的劳动立法,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如《日本劳动标准法》,该法不仅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了雇主的若干禁止性条款:禁止雇主采取不平等待遇,强迫劳动,中间克扣,拒绝工人行使选举权等执行公共职务所需时间等;而且在“劳动合同”专章中又有若干条款对雇主的行为进行限制,视为违约行为且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在第12章里,从第89条~第100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
  

4)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多样性和综合性。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看,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些责任的承担依据,散见于《劳动法》第12章“法律责任”,以及劳动部颁布的配套部门规章中。如《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同其它合同如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提供劳务的合同相比较,其承担方式是综合性的,一般劳务合同大多是承担民事(经济)责任,这也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它具有劳动内容的劳务合同的一大特点。
  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较,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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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类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仅为民事责任。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而且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仍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前者以法定责任为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必须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否则往往无效。
  
3、归责原则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仅以过错责任为例外,对当事人双方统一适用。劳动合同实行分立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动者承担过错责任。这主要因为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其利益的需要。
  
4、违约责任形态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三种。劳动合同只有前两种情形,而无预期违约。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预期违约是统一合同法从英美法引进的新制度,劳动法制定之时,我国的法学理论对此还没有充分的研究和深刻的理解;二是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制度多少冲淡了预期违约的价值,双方在试用期内一般都能对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诚意作相当的了解,从而作出决定;三是由预期违约制度本身决定的,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之间的时间距离较之于普通民事合同是十分短暂的,而且很多时候是劳动义务已开始履行,劳动合同却还没有订立,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预期违约的问题。
  
5、免责事由不尽相同。在不可抗力和有特别规定或约定上,二者是一致的。普通民事合同同时还规定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在例外情况下也可无过错免责;劳动合同还确立了过错主要责任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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