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离婚孩子一般判给母亲抚养,但是如果母方有以下情形的,也会将孩子判给父方:
1、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2、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处于哺乳期的,男方是不能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
当离婚时,子女还在哺乳期的,子女的抚养权原则上由女方所有。
另外,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
但如果女方有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可以适当多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二、离婚证据有哪些,离婚取证收集时需注意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手机短信具有不可修改性和闪存封闭性的特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应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所以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电子签名法也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手机短信作为一种电子签名的方式,其证据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
但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提交时应注意注明手机型号、发送接收的时间、发信人的手机号码等,最好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另外,手机短信应还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这样使得手机短信具备更强的证明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哺乳期离婚孩子判给谁,哺乳期离婚需要注意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