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死活不离婚的具体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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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一方死活不离婚的具体如何办问题带来帮助。
一方死活不离婚的具体如何办

一、一方死活不离婚的具体如何办

想离婚但是另一方死活不同意,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破裂,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那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会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如何办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后,对方仍不执行法院作出的关于抚养费的生效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可以予以15日以下的拘留

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离婚,对方不答应如何办

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及副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后经调解无效,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会判决离婚。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一方死活不离婚的具体如何办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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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死刑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注射死刑 注射死刑是用以替代枪决的一种更为文明化的死刑执行方式,是1997年1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的。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打针一样。注射死刑需要注射执行室和专门设备器材。罪犯经验明正身后,被固定在执行床上,由法医连接注射通道,法警具体行刑。从启动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药物到确认罪犯死亡只要几十秒钟。注射药物由最高人民专门配制提供。 这一过程通常涉及3种药物的注射:首先是硫喷妥钠(sodium thiopental),起到麻醉的作用;接下来是泮库溴铵(Pancuronium Bromide),让肌肉放松;最后是氯化钾(potassium chloride),让心脏停止跳动。 与枪决相比,注射死刑有着诸多的优点:枪决要设立专门的刑场,行刑过程中必须将死刑犯从中提出,到宣判后押赴刑场执行,在途时间长,途经地点多,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兴师动众,浪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再者,行刑过程较为血腥,给罪犯和参与行刑的人的心理上都造成极大的压力。 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死刑可采用枪决、注射等方法,也就是说,执行机关可采取任何一种法律规定的死刑执行方式。但究竟哪些罪犯适用枪决,哪些罪犯适用注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最终采取何种方式要由执行机关根据情况而定。
交通事故死亡具体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死亡具体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车子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给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也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增加了,这也是事实。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需要进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流程,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流程怎么走呢
(一)出险报案。
1、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同时速向保险公司报案(48小时内)。
(二)损失确认。
1、向保险公司咨询有关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死亡的赔偿标准。
2、到事故处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事故调解。
(三)申请索赔。
尽快收集必要的索赔单证,10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四)诉讼: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五)领取赔款。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一般在10天内通知您领取赔款,携带身份证,领取赔款。
综上,若是要进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首先由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双方可以协商,达到赔偿协议,如果不能协商的,可以向人民,人民根据具体的事实确定赔偿的数额,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的,可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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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死活不离婚怎么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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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死活不离婚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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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医疗事故致死 死亡赔偿金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妈妈写论文要用
[律师回复]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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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离婚一方死活不同意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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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证明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明标准一般是指对被告人定罪时要求控方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
一、《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确定的刑事案件定罪的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非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二、办理死刑案件定罪的证明标准为: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三、办理死刑案件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事实(证明对象)范围:
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5.被告人的罪过;
6.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7.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四、如何理解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对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在实践中很难把握。为此,《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由于死刑刑罚的不可逆转性,我们在起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时,明确规定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是最高、最严的,以确保判处死刑的案件万无一失。但是,并非死刑案件所有事实都要适用这样的标准,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或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事实不需达到这样的证明标准即可予以采信。因此《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了“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列举。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因一些细枝末节问题使案件久拖不决,还突出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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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具体执行方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现代执行死刑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批准。 目前世界上被普遍采用的行刑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静脉注射:向死刑犯的静脉中连续注射致命的药剂。犯人躺在行刑椅子上脚踝、腿、手腕、胸部和头部都被绑住。犯人的身上连有心脏监视器。行刑人一般给犯人注射麻醉剂 ———使犯人失去知觉,肌肉松弛剂———使犯人的心肺松弛,剧毒的氯化钾使心脏停止跳动。很多人认为,这是最人道的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是目前最常用的行刑方式。 2、电椅:当使用电刑时,犯人被绑到一个特制的椅子上,行刑一般由三人或更多的人执行,他们面前各有一个电按钮,实际上只有一个按钮是连在电极上的。这样安排是为了解除行刑人的心理负担,因为谁也不清楚究竟是谁按动了真按钮。 3、毒气室:犯人被关进一间不锈钢制秘室里,当行刑开始时,行刑人打开一个阀门,液态氯化氢流到犯人坐的椅子下面的一个盘子里。接着向盘子里滴入氰化钾或氰化钠,从而产生氰氢毒气。目前,仍有几个州采用这种方式处死死刑犯。 4、绞刑:这是其中一种最古老的行刑方式。行刑前,犯人必须量体重,然后根据体重给犯人的腿部绑上重物,这是为确保犯人能立即被绞死。绳索套在犯人的脖子上,然后撤掉犯人脚下的支撑物。 5、枪决:这种行刑方式在西方国家没有固定的模式,大多数情况下,5名行刑人在犯人面前站成一排,向犯人开枪。为了确保行刑人不受到报复,其中一名行刑人的枪里没有子弹。这样,报复人即使知道5名行刑人的姓名,也难以分清到底谁的枪里没有子弹。
死亡赔偿金范围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死亡赔偿金范围具体有哪些
死亡赔偿金按其含义分类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死亡赔偿金因采取的救济方式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定性,如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概括性的赔偿方式、类型化的财产损害赔偿、个别化的财产损害赔偿等等。因本文命题的局限,不能过多地讨论其不同的救济方式,仅以我国司法实务之主流作为本文狭义死亡赔偿金的定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的界定。
目前理论界所称死亡赔偿金一般都是指狭义的。广义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是直接受害人死亡后,间接受害人遭受了损失,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给予的可适度量化的一切损失弥补。如《瑞士债法典》第45条和第7条之规定,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付的费用和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和扶养者的损失,也应予以相应的赔偿。那么广义的死亡赔偿金就应当包括以下四项费用:
(一)安葬费
因为直接受害人死亡后,只要有遗体存在,就必然要安葬。按照我国几千来的风俗习惯,死者的近亲属安葬死者,既是死者亲属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在料理死者的安葬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费用,为此也就必然给死者近亲属带来损失。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因侵害而致死者,其安葬费应当由侵害人承担(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扶养费
扶养费是被扶养人因不能依靠自身的能力生存,基于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而享有的,请求扶养人给付的基本生活费,是被扶养人最基本的生活经济来源。如果扶养人死亡,被抚养人就丧失了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生活经济来源,所以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死亡预期损失赔偿金,或称狭义的死亡赔偿金
此笔费用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条规定采取‘继承丧失说’,确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条并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之所以将该笔赔偿费称为死亡预期损失赔偿金或狭义的死亡赔偿金,是因为本文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是赔偿义务人赔偿的,直接受害人的死亡给间接受害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丧葬费、扶养生活费以及其它损失均是一种已然的损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是未来期待利益的失去。无论是已然的损失,还是未来期待利益的失去,都是因直接受害人的死亡而产生的损失。
所以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为死亡预期损失赔偿金更准确。这样也有利于民众理解,因为笔者在实务中观察到老百姓对死亡赔偿金的思维是直接受害人死亡后所有的赔偿费用。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中将该狭义死亡赔偿金已经界定为“收入损失”赔偿了。
(四)其它损失费
其它损失费应当是抢救直接受害人产生的合理费用(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等)和间接受害人在理赔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这些费用也都是直接受害人受害后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五)精神损失费
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受害人死亡之情形,精神抚慰金是指死亡赔偿金)存在明显的冲突,故不做阐述。
所以,死亡赔偿金应当包括安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预期损失赔偿金(或狭义的死亡赔偿金)以及其它损失费,而不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那部分赔偿金。故本文所称“死亡赔偿金”是广义的。这里需要释明的是丧葬费和其它损失费是为料理死者产生的损失,显然与狭义的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意义不同,后者是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的将来利益的损失,前者是因直接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一定的间接受害人已经造成的损失。
死亡赔偿金范围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死亡赔偿金范围具体有哪些
死亡赔偿金按其含义分类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死亡赔偿金因采取的救济方式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定性,如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概括性的赔偿方式、类型化的财产损害赔偿、个别化的财产损害赔偿等等。因本文命题的局限,不能过多地讨论其不同的救济方式,仅以我国司法实务之主流作为本文狭义死亡赔偿金的定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的界定。
目前理论界所称死亡赔偿金一般都是指狭义的。广义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是直接受害人死亡后,间接受害人遭受了损失,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给予的可适度量化的一切损失弥补。如《瑞士债法典》第45条和第7条之规定,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付的费用和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和扶养者的损失,也应予以相应的赔偿。那么广义的死亡赔偿金就应当包括以下四项费用:
(一)安葬费
因为直接受害人死亡后,只要有遗体存在,就必然要安葬。按照我国几千来的风俗习惯,死者的近亲属安葬死者,既是死者亲属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在料理死者的安葬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费用,为此也就必然给死者近亲属带来损失。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因侵害而致死者,其安葬费应当由侵害人承担(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扶养费
扶养费是被扶养人因不能依靠自身的能力生存,基于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而享有的,请求扶养人给付的基本生活费,是被扶养人最基本的生活经济来源。如果扶养人死亡,被抚养人就丧失了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生活经济来源,所以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死亡预期损失赔偿金,或称狭义的死亡赔偿金
此笔费用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条规定采取‘继承丧失说’,确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条并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之所以将该笔赔偿费称为死亡预期损失赔偿金或狭义的死亡赔偿金,是因为本文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是赔偿义务人赔偿的,直接受害人的死亡给间接受害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丧葬费、扶养生活费以及其它损失均是一种已然的损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是未来期待利益的失去。无论是已然的损失,还是未来期待利益的失去,都是因直接受害人的死亡而产生的损失。
所以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为死亡预期损失赔偿金更准确。这样也有利于民众理解,因为笔者在实务中观察到老百姓对死亡赔偿金的思维是直接受害人死亡后所有的赔偿费用。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中将该狭义死亡赔偿金已经界定为“收入损失”赔偿了。
(四)其它损失费
其它损失费应当是抢救直接受害人产生的合理费用(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等)和间接受害人在理赔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这些费用也都是直接受害人受害后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五)精神损失费
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受害人死亡之情形,精神抚慰金是指死亡赔偿金)存在明显的冲突,故不做阐述。
所以,死亡赔偿金应当包括安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预期损失赔偿金(或狭义的死亡赔偿金)以及其它损失费,而不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那部分赔偿金。故本文所称“死亡赔偿金”是广义的。这里需要释明的是丧葬费和其它损失费是为料理死者产生的损失,显然与狭义的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意义不同,后者是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的将来利益的损失,前者是因直接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一定的间接受害人已经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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