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定义是什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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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商标的定义是什么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商标的定义是什么样的

一、商标的定义是什么样的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二、商标侵权的形式是什么样的

商标侵权的形式如下:

1.将他们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抢注

2.在相同商品类别模仿、复制他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在不同商品类别模仿复制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3.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

4.将他人商标注册成企业商号的。

5.将他们商标注册为域名。

7.他们在先企业商号在装潢设计中突出使用侵害到他们商标权的。

8.直接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

9.恶意模仿抢注、以欺骗的手段抢注他们商标的。

10.明知是侵犯他们商标权的商品而依然销售的。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商标侵权界定方式是什么样的

商标侵权界定方式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一、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标权违法行为,具体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二、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商标侵权行为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在判断时可以考虑下列标准: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商标的定义是什么样的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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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转让二手商标转让:所谓的二手商标转让,通俗来讲其实就是把商标作为商品,涉及有关买卖商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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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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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2、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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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原则
首先,商标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商标不是必须要申请的,但是为了自己企业将来的发展,商标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一些特殊行业商标是强制申请的。
第二,商标申请原则之在先原则。谁先申请谁就拥有商标专用权。有很多人误以为自己先使用这个商标那么就具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其实并非如如此。
第三,商标申请原则之注册原则。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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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商标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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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当前在世界上比较一致的看法为,商标就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换言之,商标是一种用于商品上或者服务中的特定标记,消费者通过这种标记,识别或者确认该商品、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这一基本定义表明了商标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在不同的形式中对商标做出界定,并展开构建商标法律制度,确定其具体内容。
在中国商标法中,对商标作出的界定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 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项界定表明,商标是一种标志,用于商品上,具有区别性,在当代它是一种可视标志。中国商标法对商标所作的定义是准确的,揭示了商标的本质特征。
对于商标,有一个科学的、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定义是必要的,或者说应当对商标有科学的、符合实际的认识,否则就有可能贬低商标、误解商标,甚至是否定商标应有的作用。这种现象,在历史上若干事实可以引为教训。所以正确地认识商标是什么,把握住它的科学定义,是理解和研究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起点。
对于商标的产生,应当注意以下事实:
(1)商标产生于有商品生产之后,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未有商品生产之前,在器物上的文字、图形标记,仅仅是作为其制作者或所有人的标记;而当有了商品生产,出现了商品交换,用在商品上以示区别的标记,便是应运而生的商标。
(2)商标产生之后,经历了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过程。由于商品生产日益发达,同类商品有了多个生产者,商品市场上竞争日趋激烈,商标的作用充分发挥,其本质特征充分显露。所以商标从初期出现,经过发展,趋于成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商标的定义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不是从初始到当代一直如此,应当将商标置于发展的过程中来认识它的出现及其后的演变。中国在宋代就有白兔商标等,但由于受制于商品生产的发展程度,从而也就未能进一步发展。欧洲的18~19世纪,由于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商标作用得以发挥,商标制度逐步建立,对商标的认识和运用达到了新的高度。今天在中国或是在许多国家中,对商标的认识以及商标制度的建立,都是与一定的历史发展过程相联系的,认识历史就是为了更好地把握住商标的本质属性,重视它的价值,建立和完善反映其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
(3)商标从产生到发展的过程,也是商标定义逐渐形成的过程。在发展中,商标的内涵不断丰富,采用的形式增加,但其本质特征不是一下子就显露出来,而是在实践中逐步为人们所认识。人们只应依据商标的特点去发挥它的作用,挖掘它的潜在价值,完善它的功能,并体现在法律制度中。比如,最初商标只是为了表明该商品的生产者,而后又发现它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使用商标不仅是表明商品的来源,而且可以作为商品品质的象征;商标不仅是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的商品所作的标记,而且还发展为一种自我救济手段,即在法律保护下,防止他人假冒自己名义生产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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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特别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一般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的用地合法;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规划、建设手续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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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物业服务方案已经落实。主要为了避免商品房销售后产生纠纷,同时物业服务也是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房的因素之一。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且经测绘机构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测定。属于住宅商品房的,需经过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出售房产应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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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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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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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备移转登记前应由开发商先行取得的文件,如测绘、权属登记。权属登记通常先由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之后才由各个买受人分别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初始登记主要系由开发商向权属登记机构提供立项批文、土地使用权证、测绘资料等证明文件,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可要求买受人配合提供相应材料。
2、在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后买受人可自行申办产权,其间需开发商提供相应材料(如单元测绘图纸等)的,开发商负有相应协办义务。
3、依房管部门要求或合同约定,协助购房人递交办证资料、代缴税费。
4、为实现登记办证,应当由开发商配合或履行的其他事项以及合同约定的应由开发商承担的其他办证义务。
开发商负有的办证义务主要分两部分:一是初始登记时以其为主的办理义务;二是买受人申办产权时其所承担的协办义务。
当开发商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各项规定资料备齐交给权属登记部门进行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收件单,应视为开发商已完成初始登记办证义务。在合同无特别约定时,且买受人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申办产权,开发商即完成其办证义务。
在房产证的办理中买房人是申办法定义务人,而开发商有协助义务。
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要的许多证明文件均需由开发商提供,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协助义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仍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商标转让不予核准的含义
[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转让不予核准的含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转让不予核准是什么意思
商标转让不予核准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但相关的行政部门经审查发现不服相关的规定,做出的不于转让的行为。
商标转让的申请原则
首先,商标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商标不是必须要申请的,但是为了自己企业将来的发展,商标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一些特殊行业商标是强制申请的。
第二,商标申请原则之在先原则。谁先申请谁就拥有商标专用权。有很多人误以为自己先使用这个商标那么就具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其实并非如如此。
第三,商标申请原则之注册原则。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商标转让受理出现以下状况的商标局会受理商标转让不予核准的申请,具体如下:
1、以及商标到期未续展,提出转让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以及注册申请商标被驳回,未提出复审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2、以及商标被注销或者撤销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3、以及没有没有能力作为证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以及不具备集体商标注册人资格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4、以及含有企业名称的商标,受让人的企业名称跟商标中的企业名称没有关系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5、以及商标被质押未到期的商标需要转让,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6、以及被人民法院查封的的商标,商标转让不予核准以及办理了两个一模一样的转让,在先已经被核准的,在后的转让申请不予核准
7、以及驳回复审完成,商标被驳回注册,之后审查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以及转让申请书填写了错误的商标标注册号,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8、以及转让申请书没有用中文填写转受让人名称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以及商标转让申请被撤回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商标转让不予核准是就是因为商标转让的条件不符合,所以不允许进行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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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定义及认定是怎样的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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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权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事留置权的定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商事留置权的定义是什么
我国的留置权制度正式确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其第89条第4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可见,《民法通则》中的留置权仅限于合同之债,且债权人所留置之物应与债权属于同一合同法律关系。
(一)、《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留置权
我国的留置权制度正式确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其第89条第4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可见,《民法通则》中的留置权仅限于合同之债,且债权人所留置之物应与债权属于同一合同法律关系。
(二)、《担保法》中规定的留置权
《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由此可见:

一,《担保法》中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换言之,留置权只能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几种合同之债的情形,相比《民法通则》,《担保法》限缩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二,正如张谷
教授指出的那样,《担保法》中留置权的成立要求债权人留置的客体须为其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之动产。质言之,《担保法》中的留置权强调被担保债权与留置标的物的个别关联性,即债权人所留置之物应与债权属于同一合同法律关系,这与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制定于1995年的《担保法》之所以严格限制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原因可能是那时市场经济刚起步,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一套有序的市场机制尚未形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担保法》关于留置权适用范围的规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掣肘。
(三)、《物权法》中规定的留置权
《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属于民事基本法,该条规定的留置权适用范围不限于合同法律关系,因此性质上属于民事留置权、普通留置权,简称民事留置权。《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该条系对《物权法》第230条规定的民事留置权成立要件的规定,在“但书”部分对“企业之间留置”的要件作了特别考虑,因为“企业之间相互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如果严格要求留置财产与债权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则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原则”。鉴于该条“但书”是对商业行为中留置权的特别规定,因此性质上属于商事留置权。这是我国关于商事留置权的首次规定,有利于企业间自力救济,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小结
相比《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其商化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在企业之间,债权人留置的动产,无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二,发生留置权的场合不再局限于合同之债。然而,正如下面将要谈到的,《物权法》第231条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条文,仍然存在商化不足的问题;在修正上述《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相关规定商化不足的问题时,又存在商化过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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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同转让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合同转让是什么意思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商标权人为转让人,另方为受让人。受让人取得商标专用权,支付一定的价款,原商标人不再享有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依照法定程序,由国家确认.商标权的转让因而不同于_般财产的转让,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还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转让与商标使用许可的差异
注册商标的转让和许可的不同点是:一是商标权取得不同注册商标一且转让,原商标人不再享有商标极,它随着合同的签汀而脱离原商标所有人而转移。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许可人并不丧失商标权.被许可人只取得使用权。二是合同报批不同。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公告后,受让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而使用许可,许可人只要自商标使用许可台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即可。三是合同内容不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中心内容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商标转让进行界定.而注册商标许可合同界定的中心内容必须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
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的区别
注册商标的转让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变更注册人名义时,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仅仅是注册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而转让注册商标则是其主体发生了改变,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足原注册人。前者例如某商标注册人(企业)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只需办理变更登记;后者如该商标注册人企业将合伙企业转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其企业名称、地址均未变化.但实质上已转变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因此应办理转让注册手续。
商标转让形式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1、合同转让 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
(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
(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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