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介绍人是否需承担担保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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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借款介绍人是否需承担担保责任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借款介绍人是否需承担担保责任

一、借款介绍人是否需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解答借款介绍人一般不需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介绍人与借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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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应承担责任吗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借款合同未到期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不承担。借款合同有担保人时,担保人要在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时,才要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借款合同未到期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的范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法定担保范围为: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借款介绍人是否需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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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要担责吗,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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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
[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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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贷时介绍人要担责吗,借贷中介人要不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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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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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介绍人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民间借贷介绍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介绍人,一般仅起联系、介绍的作用,因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间借贷介绍人的介绍行为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介绍人,是帮助出借人与借款人相识或者发生借贷关系的人。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 1、仅仅介绍出借人与借款人认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2、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 3、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醒:非借款人如签名,必须标清楚身份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中,除了(共同)借款人外,担保人、介绍人、见证人因其身份性质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差别。 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即使确有必要,也要在紧靠自己签名的前方标明“保证人”、“见证人”、“介绍人”等身份来规避风险。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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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介绍人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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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贷合同中的介绍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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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介绍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民间借贷介绍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介绍人,一般仅起联系、介绍的作用,因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间借贷介绍人的介绍行为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介绍人,是帮助出借人与借款人相识或者发生借贷关系的人。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 1、仅仅介绍出借人与借款人认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2、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 3、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醒:非借款人如签名,必须标清楚身份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中,除了(共同)借款人外,担保人、介绍人、见证人因其身份性质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差别。 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即使确有必要,也要在紧靠自己签名的前方标明“保证人”、“见证人”、“介绍人”等身份来规避风险。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民间借贷介绍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间借贷介绍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民间借贷介绍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介绍人,一般仅起联系、介绍的作用,因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间借贷介绍人的介绍行为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介绍人,是帮助出借人与借款人相识或者发生借贷关系的人。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
1、仅仅介绍出借人与借款人认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2、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
3、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醒:非借款人如签名,必须标清楚身份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中,除了(共同)借款人外,担保人、介绍人、见证人因其身份性质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差别。
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即使确有必要,也要在紧靠自己签名的前方标明“保证人”、“见证人”、“介绍人”等身份来规避风险。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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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介绍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间借贷介绍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介绍人,一般仅起联系、介绍的作用,因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间借贷介绍人的介绍行为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介绍人,是帮助出借人与借款人相识或者发生借贷关系的人。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
1、仅仅介绍出借人与借款人认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2、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
3、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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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介绍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间借贷介绍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民间借贷介绍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介绍人,一般仅起联系、介绍的作用,因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间借贷介绍人的介绍行为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介绍人,是帮助出借人与借款人相识或者发生借贷关系的人。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
1、仅仅介绍出借人与借款人认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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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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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中,除了(共同)借款人外,担保人、介绍人、见证人因其身份性质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差别。
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即使确有必要,也要在紧靠自己签名的前方标明“保证人”、“见证人”、“介绍人”等身份来规避风险。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彭某是中学生,因故辍学。经职业介绍所的介绍彭某于2013年到当地张某开的一家小煤矿工作。当时双方说好是临时工,故老板张某与彭某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彭某在工作中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煤窖塌陷,致使彭某下身瘫痪。彭某的家人要求煤矿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是被张某以双发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理由拒绝。彭某的父母遂起诉到法院。 问题: 1.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彭某的医药费,为什么? 2.用人单位违法招手童工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3.为彭某介绍工作的民昌职业介绍所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1、未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2、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赔偿金都应由单位承担。
3、首先要求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们申请工伤认定。
4、住院治疗所需医疗费用、陪人费、生活费等都由单位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再治疗完全结束后,做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并按伤残鉴定结论提出伤残赔偿。
6、如单位不给于合理赔偿,可到劳动部们的劳动仲裁办起诉维权。
一般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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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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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介绍人的介绍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介绍人的介绍行为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的介绍人,是帮助出借人与借款人相识或者发生借贷关系的人。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
1、仅仅介绍出借人与借款人认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2、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
3、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醒:非借款人如签名,必须标清楚身份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中,除了(共同)借款人外,担保人、介绍人、见证人因其身份性质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差别。
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即使确有必要,也要在紧靠自己签名的前方标明“保证人”、“见证人”、“介绍人”等身份来规避风险。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民间借贷介绍人的介绍行为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的介绍人,是帮助出借人与借款人相识或者发生借贷关系的人。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
1、仅仅介绍出借人与借款人认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2、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
3、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醒:非借款人如签名,必须标清楚身份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中,除了(共同)借款人外,担保人、介绍人、见证人因其身份性质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差别。
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即使确有必要,也要在紧靠自己签名的前方标明“保证人”、“见证人”、“介绍人”等身份来规避风险。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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