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里面有没有股东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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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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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分公司里面有没有股东问题带来帮助。
分公司里面有没有股东

一、分公司里面有没有股东

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是没有没有股东的。分公司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没有独立性,不具有没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没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没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股东承担债务

公司股东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来承担。不过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没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情况的,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股东需要偿还公司的债务。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没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没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分公司里面有没有股东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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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里面有股东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分公司里面有股东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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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隐名股东退股时,显名股东能不能继续行使股东权利
[律师回复]
一、隐名股东退股时,显名股东能否继续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退股的,显名股东仍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是有股东权利的。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关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说明目前我国已明确显名股东的概念,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却未做明确规定。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所持的态度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但是在司法界都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已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利义务,一般都被认定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对待。对于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这主要也是从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上考虑,既然公司内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对于权利义务都事先有了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承认。而在处理公司外部的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的利益,则更多的体现公示主义原则,一般只承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该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
三、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撤资的限制
依照公司维持原则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公司的股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变相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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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分公司里面有股东吗
分公司里面是不可能有股东的,总公司的各位股东对分公司的盈利状况依然具有分红权,分公司的所有法律行为到最后都需要由总公司来进行承担,如果分公司亏损,意味着总公司各位股东的利润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重新由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话就不是分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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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虚假出资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虚假出资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成立需要股东出资,要是股东不出资公司肯定是无法成立且正常运营。股东在出资的时候,其出资的数额必须是真实,不得有弄虚作假。但有些股东却会出现虚假出资的情况,那么股东虚假出资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股东虚假出资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对内责任
对内责任是指虚假出资股东在公司内部应对其他股东及公司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对其他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是公司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且签署,是全体股东之间的协议,其效力及于公司和所有股东。
《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只要有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即可提起违约之诉,虚假出资的股东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追缴出资、损害赔偿。
2、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虚假出资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占有和侵犯,构成对公司的消极侵权。
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上来分析:
首先,股东明知设立公司要有投资而故意虚假出资;
其次,因股东虚假出资,客观上造成了公司财产不正当的减少;
第三,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应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具有违法性;
第四,股东虚假出资行为与公司财产的减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直接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因此,违法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违法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对外责任
对外责任是指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外部所应承担的责任,最为常见的是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公司法》对于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律师认为,在公司存续期间,如果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无论是否应当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所应承担的都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应当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其债务,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虚假出资股东和其他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按照最高人民于1999年12月29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
一、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合法;
二、公司及其他股东怠于行使对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追偿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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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分公司里面是否有股东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通常情况下分公司里面是否有股东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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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查阅权是否是退股股东要享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退股股东应享有股东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将股东查阅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明确赋予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这里的股东是否包括退股股东呢对此,理论界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裁判也不一致。
股东查阅权制度早期起源于,在许多州,对行使股东查阅权的股东有条件限制:
(1)至少在提出请求权之前的六个月内持续的具有登记股东的资格;
(2)或者是持有至少5%的流通股。
从这些条件中可以看出,在设计查阅权主体时要求股东是正持有股份的股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权主体仅指现任股东。
其理由如下:
1、英美等发达国家股东查阅权设计背景不同于中国,我国虽引入股东查阅权制度但非“原装引进”。英美等国家有着发达的经理人制度,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最终所有人,但对于管理和控制却仅拥有有限的参与权”。然而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管理者等高管人员往往由股东担任,这些股东往往掌控着公司,其与不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股东在公司信息占有上明显不对等。股东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则往往导致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退出公司,不论是公司回购其股权还是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总是涉及到股权价金的确定,尤其是退股后才发现价金确定上明显对于退股股东不公平时,赋予退股股东查阅权就十分必要。
2、赋予退股股东查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了当事人的后合同义务,鉴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关系往往是一次性的、松散的交易关系,此种松散的合同关系尚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鉴于公司法调整的股权关系是团体性的、密切的团体关系,更应当确认公司对其前股东所负的诚信义务。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现代公司会计资料十分复杂,赋予退股股东查阅权可能影响公司的管理,也可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因而主张退股股东不应享有查阅权。笔者认为,这不仅不是否定退股股东查阅权的理由,而是完善我国股东查阅权的契机。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是借鉴英美等国家而建立的,目前尚处于不完善阶段,尚未建立股东查阅权的保密制度。即使是现任股东在行使查阅权后也负有保密义务,更何况退股股东,所以建立、完善股东查阅权保密制度,课以退股股东保密义务,就可解除这一顾虑。建立股东查阅权保密制度是有理论基础的:随着公司及公司法的发展,两大法系均认可了公司契约理论。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是以股东为中心的多种合同关系的综合,包括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契约关系、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契约关系等。合同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附随义务,因而在公司各种契约关系中也应规定包括保密义务在内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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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转让其股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这一问题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缴出资期限届满,情形不同处理不同
若实缴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则为瑕疵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会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呢
我们认为,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判断:
首先,股东需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即已认缴出资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其次,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存在影响其股东权利行使的法律风险,而股权出让方的出资瑕疵又势必会导致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瑕疵。因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否取决于受让方是否知晓所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在答案肯定的情形下,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有效性自不待言;如若相反,即在受让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其有权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转让其股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这一问题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缴出资期限届满,情形不同处理不同
若实缴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则为瑕疵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会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呢
我们认为,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判断:
首先,股东需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即已认缴出资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其次,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存在影响其股东权利行使的法律风险,而股权出让方的出资瑕疵又势必会导致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瑕疵。因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否取决于受让方是否知晓所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在答案肯定的情形下,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有效性自不待言;如若相反,即在受让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其有权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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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冒名股东如何认定股东资格?
[律师回复] 对于冒名股东如何认定股东资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出资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被者为股东,一般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但是如果是恶意的,也不宜认定者为股东。对登记成立的公司,如果构成事实上的一人,应当认定公司设立无效,涉及到债权人等第三人权利实现的,应当由公司实际投资者也就是者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没有构成一人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也不知情的,为了保护无过错股东的利益,不应认定公司的设立无效或者强制其解散,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新的投资人为公司股东。
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死人或者虚构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出资人。因此,股东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两种情形。股东与隐名股东虽然都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但两者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是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都是具有真实意思表示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而在出资中,被者是出资人虚构或者盗用的主体。二是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义务处于不完全确定状态,须根据其在公司中的状况或者其与显名股东的约定确定在出资情形中,被者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可能成为真正的股东,而者则实际上行使着股东权利。三是隐名股东通常依据其与显名股东的合同约定而产生,在出资情形中,股东则多为规避法律而产生。因此,在出资情形下对股东资格的认定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显著的不同。
被者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如果被者为不存在的人,不管是死人,抑或虚构的人,均当然不可能被认定为股东即使被者为真实的人,也无法认定为股东,因为,根据股东的一般含义,股东是指因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显然,被者并不符合股东的一般含义,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
者也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因为通常情况下,者之所以要采用行为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者为公司股东,不但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会对者的不法行径产生鼓励作用,这对不法者是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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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股东代表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和股东代表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直接向的情形,而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代表公司向的情形,两者在产生原因不同、诉讼目的不同等方面存在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共同性权利。股东个人性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要求并实现的权利,诸如分配权利、认购股份的权利、要求记录其投票表决的权利等。股东共同性权利则是指股东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
2、诉讼目的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人是间接受害者,股东提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3、诉讼被告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即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诉讼归属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互相分离的。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倘若原告股东败诉,则不仅由原告股东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而且该案的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不仅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公司的机关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为公司提起直接诉讼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所享有的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合一的,无论股东胜诉抑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股权转让给内部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样本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转让给内部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样本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关于同意×××、×××转让其股份的决议
出席会议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 的股份,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股东、先生提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的书面申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于 年 月 日召开会议。会议中全体股东认真听取了原股东 、 先生转让股份的说明,公司股东会就此问题及相关事宜进行了讨论,并作如下决议:
1.同意 先生将所持公司 的股份,以 万元转让给 先生,批准了 与 先生关于股份转让事宜签订的协议。
2.同意 先生将所持公司 的股份,以 万元转让给 、 、 、 先生。其中,出资万元购买 的股份出资万元购买 的股份出资 万元购买 的股份出资 万元购买 的股份。
3.鉴于股东的变化,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选举新一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股东×××、×××为公司新董事,同时免去×××(转让股份的原股东)董事、×××(转让股份的原股东)监事的职务。
4.会议决定根据本次会议精神及《公司法》修改《公司章程》(第次修改)。
5.会议决定委托公司职员 负责拟定相关文件、材料,向省工商局申办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新设企业的开业登记手续。
原股东:新增股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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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分公司里面是否有股东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通常情况下分公司里面是否有股东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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