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不付抚养费是不可不可以的。因为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并不是同一概念,即夫妻离婚时分割共有财产一方所谓净身出户,和支付孩子抚养费没有关系。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得擅自放弃。但财产分割可不可以放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不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不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不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不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二、净身出户是否还给抚养费
净身出户需要给付子女抚养费。
离婚财产分割与支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夫妻财产分割不影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离婚时,一方如果愿意选择净身出户,这属于个人对于自身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可不可以净身出户的。
离婚后未获得抚养权一方为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为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终止抚养权和抚养义务。所以,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原则上不能放弃。当然,若是另一方同意免除你支付抚养费,那原则上可不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不过,若是另一方因经济状况恶化,其所能承担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是可不可以再主张抚养费的。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具体支付方式和支付额度由离婚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不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不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不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不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不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父母双方可不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后子女在必要时可不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对方不让探望可不可以拒付抚养费
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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