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法院能否批准
法院能否批准逮捕。法院批准逮捕的情况包括: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能否决定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哺乳期法院能否逮捕
哺乳期一般不会被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应当予以逮捕,但是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能否对其不予逮捕,代替实施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否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否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否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能否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逮捕后能否判缓刑
根据法律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满足上述条件的犯罪分子,能否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否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能否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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