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暴如何保留证据的问题,离婚诉讼中关于家暴需要提供如下证据:
1、日常生活中一方受到家庭暴力时,如果有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进行制止、劝阻,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保留提交。
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该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3、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其子女和邻居等见证家暴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4、书面证据。加害方在诉讼前为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保留并提交给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二、家庭暴力怎样举证呢
家庭暴力的举证:
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三、家庭暴力怎样去收集证据
具体而言,家暴离婚时需要如下证据:
1、报警记录。
这个报警行为可以是受害人自己做出的,也可以是听到或是见到家庭暴力的邻居做出的。
2、验伤报告。
家庭暴力一般要求造成轻微伤以上结果,因此家庭暴力的验伤报告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3、证人证言。
可以请知情又愿意作证的邻居,到法庭上作证,该证人证言会成为指认家庭暴力很好的证据。
4、认错书。
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家暴怎样保留证据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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