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逃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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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企业逃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企业逃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企业逃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般来说,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出现公司恶意逃债的情况,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变造企业债券罪既遂的行为人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变造企业债券罪的量刑情况如下:

一、伪造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述刑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的要求有哪些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的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

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企业逃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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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3、如果受让方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在受让方实际经营中,发现出让方在委托审计、评估中遗漏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而受让方已实际接收了出让方的财产,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则债权人可以原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
4、如果是公司股权的转让,一般情况下,公司无论怎么变更,其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必要时需要承担它的债务。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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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3、如果受让方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在受让方实际经营中,发现出让方在委托审计、评估中遗漏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而受让方已实际接收了出让方的财产,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则债权人可以原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
4、如果是公司股权的转让,一般情况下,公司无论怎么变更,其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必要时需要承担它的债务。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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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防范企业债务筹资风险 1、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建立风险防御机制 2、合理安排资本结构 3、加强财务预算管理,选择适当的筹资方式、期限、利率 4、利用财务杠杆原理,降低风险 负债筹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1、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建立风险防御机制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受到自身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出现偏离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如果企业在遭遇风险时,毫无准备、缺少对策、一筹莫展,必然会导致失败,所以企业应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并且有效的应对风险。处于市场下的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防机制和财务信息网络,制定适合企业具体情况的风险规避方案,通过合理的筹资结构来分散风险,将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注入企业,避免由于决策失误而导致的筹资风险,把风险最小化。 2、合理安排资本结构 最佳资本结构是指加权资金成本最低、企业价值最大的资本结构,企业根据经营规模所拟定的资金需要量可以用多种筹资方式进行筹资,在资金总额既定的条件下,各种筹资方式不同的资金额就构成了不同的资本结构方案。分别计算各筹资方案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然后对其进行比较,选择其最低的筹资方案。而每股盈余分析法是根据各种筹资方式下的每股盈余的比较来进行资本结构决策的一种方法,它是利用每股盈余无差别点进行决策。所谓的每股盈余无差别点,是指能使两个筹资方案相等的销售水平,即当销售水平无差别时,无论是采用债务筹资还是采用主权筹资都具有相同的效益。当预计销售额超过每股盈余无差别点时,由于财务杠杆是正数,采用债务筹资下的每股盈余必定会高于主权筹资下的每股盈余,此时增加债务筹资则可优化资本结构。 3、加强财务预算管理,选择适当的筹资方式、期限、利率 企业应强化预算方面制度的建设。在保持合理负债比率的前提下,根据生产经营和基本投资需求来确定资金需求总量,合理安排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的比率。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各种筹资方式所能筹集到资金的数量、期限、成本以及所需办理手续的繁简程度等因素。掌握好筹资时间,使得筹资时间和资金的运用以及转化紧密衔接,努力降低资金的占用额,缩短生产周期,降低应收账款的回收期,使企业在充分考虑到影响负债各项因素的基础上。谨慎负债。针对由利率变动带来的筹资风险,应认真研究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根据利率走势,把握其发展趋势,并以此做出相应的筹资安排。在利率处于高水平时期,尽量少筹资或只筹资急需的短期资金。在利率处于由高向低过度时期,也应尽量少筹资,不得不筹集的资金,应采用浮动率的计息方式。 4、利用财务杠杆原理,降低风险 财务杠杆是把“双刃剑”,它既能对企业有着积极的作用,也能产生消极的影响。在企业预测投资报酬率大于债务利息率的前提下,无论企业息税前利润多少,债务利息都是固定的,当息税前利润增加时,在债务利息不变的条件下,息税前利润越大,财务杠杆系数越小,财务风险也就越小。相反,息税前利润越小,财务杠杆系数越大,财务风险也就越大。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息税前利润和合理安排负债比率,使财务杠杆利益大于财务风险的不利影响,从而使普通股每股盈余逐步增长。另外财务杠杆可以与营业杠杆配合使用来降低风险,经营杠杆是通过销售额的变动来影响息税前利润的,而财务杠杆是通过息税前利润变动来影响普通股每股盈余的。因此,企业在筹资决策中,通过合理使用经营杠杆和财务杠杆来达到提高每股盈余的目标。对于营业杠杆系数较高的公司可以使用较低的财务杠杆,而对于营业杠杆较低的公司则可以使用较高的财务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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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企业无论它处在那个行业,都应是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或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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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债务风险有哪些
(一) 企业外部环境引起的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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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自身管理不善引发的债务风险
1、订立合同时的失过。目前仍有分布企业未建立现代化的企业法律管理制度,法律意识淡薄,订约前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结果上当受骗、货款两空,或者是货款久拖不得。
2、履行合同中的欠缺。企业不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不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催收货款,结果由于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不断增多,债务数额不断扩大,以致于其无力偿还,只好任其拖欠。
3、请求权行使的懈怠。在实践中,一些债权人往往怠于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既不及时同债权人协商进行处理,也不及时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予以解决,以至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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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谁承担 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客现实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 相关知识:民营企业改制的条件 一、明确投资主体。 民营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需要明确产权投资主体,需要明确谁是持股股东。《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只能是法人和自然人。民营企业大多数为家庭企业,实名股东并不清晰,往往家族持有,并没有真正实名化。所以民营企业改制,是明确投资股东,确实名股东。不允许家族无名化的持有,不允许家族群体持有。 二、企业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 《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本至少3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1000万元。设立上市公司至少5000万元。公司制企业需要一定的资产规模,不同的公司类别有法定的注册资本规模。民营企业改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资产规模,选择企业改制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来讲,注册资本规模在2020万元以下,设有限责任公司为好;2020万元或以上,设股份有限公司为好。 三、企业要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基本的管理制度。 民营企业改制,一旦成为公司,就要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要按现代公司制度法人治理规则来运作。法人治理结构的议事程序、决策程序、议事规则、工作准则和工作守则要相对规范和程序化。只有企业具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管理能力,才能适应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驾较就熟地进行规范运作。 四、财务和资产要相对。 民营企业改制成公司制企业,其进入公司的资产要相对。与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相对应的资产、负债、商标、商誉、专有技术及土地使用权也要相对,不依附其他法人企业实体。改制设立公司后能运作,成为产品、产供销一体、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实体。作为现代化的公司,财务要科学管理和核算,财务管理制度要严格科学,财务决策要,帐户要,财务核算人员要。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防范企业债务筹资风险 1、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建立风险防御机制 2、合理安排资本结构 3、加强财务预算管理,选择适当的筹资方式、期限、利率 4、利用财务杠杆原理,降低风险 负债筹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1、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建立风险防御机制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受到自身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出现偏离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如果企业在遭遇风险时,毫无准备、缺少对策、一筹莫展,必然会导致失败,所以企业应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并且有效的应对风险。处于市场下的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防机制和财务信息网络,制定适合企业具体情况的风险规避方案,通过合理的筹资结构来分散风险,将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注入企业,避免由于决策失误而导致的筹资风险,把风险最小化。 2、合理安排资本结构 最佳资本结构是指加权资金成本最低、企业价值最大的资本结构,企业根据经营规模所拟定的资金需要量可以用多种筹资方式进行筹资,在资金总额既定的条件下,各种筹资方式不同的资金额就构成了不同的资本结构方案。分别计算各筹资方案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然后对其进行比较,选择其最低的筹资方案。而每股盈余分析法是根据各种筹资方式下的每股盈余的比较来进行资本结构决策的一种方法,它是利用每股盈余无差别点进行决策。所谓的每股盈余无差别点,是指能使两个筹资方案相等的销售水平,即当销售水平无差别时,无论是采用债务筹资还是采用主权筹资都具有相同的效益。当预计销售额超过每股盈余无差别点时,由于财务杠杆是正数,采用债务筹资下的每股盈余必定会高于主权筹资下的每股盈余,此时增加债务筹资则可优化资本结构。 3、加强财务预算管理,选择适当的筹资方式、期限、利率 企业应强化预算方面制度的建设。在保持合理负债比率的前提下,根据生产经营和基本投资需求来确定资金需求总量,合理安排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的比率。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各种筹资方式所能筹集到资金的数量、期限、成本以及所需办理手续的繁简程度等因素。掌握好筹资时间,使得筹资时间和资金的运用以及转化紧密衔接,努力降低资金的占用额,缩短生产周期,降低应收账款的回收期,使企业在充分考虑到影响负债各项因素的基础上。谨慎负债。针对由利率变动带来的筹资风险,应认真研究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根据利率走势,把握其发展趋势,并以此做出相应的筹资安排。在利率处于高水平时期,尽量少筹资或只筹资急需的短期资金。在利率处于由高向低过度时期,也应尽量少筹资,不得不筹集的资金,应采用浮动率的计息方式。 4、利用财务杠杆原理,降低风险 财务杠杆是把“双刃剑”,它既能对企业有着积极的作用,也能产生消极的影响。在企业预测投资报酬率大于债务利息率的前提下,无论企业息税前利润多少,债务利息都是固定的,当息税前利润增加时,在债务利息不变的条件下,息税前利润越大,财务杠杆系数越小,财务风险也就越小。相反,息税前利润越小,财务杠杆系数越大,财务风险也就越大。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息税前利润和合理安排负债比率,使财务杠杆利益大于财务风险的不利影响,从而使普通股每股盈余逐步增长。另外财务杠杆可以与营业杠杆配合使用来降低风险,经营杠杆是通过销售额的变动来影响息税前利润的,而财务杠杆是通过息税前利润变动来影响普通股每股盈余的。因此,企业在筹资决策中,通过合理使用经营杠杆和财务杠杆来达到提高每股盈余的目标。对于营业杠杆系数较高的公司可以使用较低的财务杠杆,而对于营业杠杆较低的公司则可以使用较高的财务杠杆。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如何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第
一,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保证人资格。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应当归属于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故其具有法律人格上的相对。根据我国《担保法》
第七条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保证人的资格条件,其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因此,于都某商务宾馆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二,个人独资企业在其财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在债务承担上也具有相对的性,其具有一定的债务承担能力,其只在企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担保债务也是债的一种,是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个人独资企业对其担保债务应在财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三,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导致个人独资企业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免除。
本案主债务发生时即被告谭某向原告王某借款时,提供担保的宾馆投资人系被告刘某,而时宾馆的投资人系被告谢某。尽管企业投资人发生了变更,但这属于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的变更,企业并未注销或者解散,也不属于新企业的产生、原企业的消灭,其在法律上的人格前后具有延续性,不影响其对外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因此,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导致企业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免除,其仍应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投资人之间对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刘某在将宾馆转让给谢某时,双方对债务承担问题进行了约定,由刘某对宾馆转让前的债务承担全部清除责任,但这系两投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由此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债权人原告的债权请求权。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原投资人刘某与现投资人谢某约定宾馆转让前的债务全部由原投资人承担,这对两投资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除非经过债权人同意。
综上,个人独资企业即被告于都某商务宾馆应在其财产范围内对转让前的担保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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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倒闭法人逃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涉及经济关系的赔偿违约责任。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违法行为被罚款、拘留。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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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朋友他们公司正在进行企业改制,但是公司的债务还没有偿还,企业改制前债权债务是怎么承担的呢?
[律师回复] 公司形式上的变更包括有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变更。依据《公司法》、《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对上述内容的变更均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上述内容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变更登记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不过,在变更登记后,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的原债权人、债务人,以免造成误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此外,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注意以下两点问题:
1、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公司要承担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与前任法定代表人签定了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
但所签协议仅为内部协议,对第三人没有拘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2、前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若其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需要在出资不足部分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内容上的变更
1、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对其债务的承担。
比如《公司法》第9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续,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会因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动消失。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确认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债权、债务的归属,避免纠纷。
2、公司股东变更
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如变更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司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账册中体现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损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
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3、公司分立、合并
(1)公司分立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权债务一般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得以分立的方式逃避公司债务。
(2)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不管采用何种合并方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在具体操作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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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由此可见,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而是涉及投资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所以,在处理债务时,如果只以企业为当事人,有可能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还可能造成在执行中重新调查工商登记的情况,追加投资人为当事人。
根据《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时只个人独资企业,如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解散时又未通知债权人和,债权人在五年内又未向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就消灭,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
在债权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列为共同被告,如在执行过程中,企业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可以直接执行投资人的其它财产。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谁承担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出售是指将国有小型企业或集体企业售让他人,实现企业产权转让的行为。企业出售存在着复杂的情形,因此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应当根据实际情形确定。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本企业的分支机构,这种情形,被售企业的资产归买受人所有,如果买卖双方对原有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就从约定,否则原有债务就由买受人承担;另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这种情形实质上买受人对被售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原企业予以注销,法人资格不复存在,被售企业原有债务应当由买受人以其所有财产承担责任。
在第二种情形下确定以买受人所有财产而不是以受让财产价值范围或强制受让财产入股股权对被售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不以受让财产价值范围为限承担责任保障了债权的实现;不以强制受让财产入股股权承担责任防止买受人转嫁经营风险,保护了债权不受侵害。还有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这种情形,被售企业完全变成了新注册的企业法人,被购企业法人被注销,已无法人资格,其原有债务的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已有约定的,就从约定;否则就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再有一种情形是,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这种情形,债权人应当依照公告要求积极主动申报债权,行使权利。
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出卖方故意隐瞒或遗漏的债务,那么应当依照债务随资产变动原则,该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可向出卖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出卖方故意隐瞒或遗漏的债务,那么只能由出卖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买受人不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防范企业债务筹资风险
1、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建立风险防御机制
2、合理安排资本结构
3、加强财务预算管理,选择适当的筹资方式、期限、利率
4、利用财务杠杆原理,降低风险
负债筹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1、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建立风险防御机制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受到自身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出现偏离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如果企业在遭遇风险时,毫无准备、缺少对策、一筹莫展,必然会导致失败,所以企业应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并且有效的应对风险。处于市场下的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防机制和财务信息网络,制定适合企业具体情况的风险规避方案,通过合理的筹资结构来分散风险,将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注入企业,避免由于决策失误而导致的筹资风险,把风险最小化。
2、合理安排资本结构
最佳资本结构是指加权资金成本最低、企业价值最大的资本结构,企业根据经营规模所拟定的资金需要量可以用多种筹资方式进行筹资,在资金总额既定的条件下,各种筹资方式不同的资金额就构成了不同的资本结构方案。分别计算各筹资方案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然后对其进行比较,选择其最低的筹资方案。而每股盈余分析法是根据各种筹资方式下的每股盈余的比较来进行资本结构决策的一种方法,它是利用每股盈余无差别点进行决策。所谓的每股盈余无差别点,是指能使两个筹资方案相等的销售水平,即当销售水平无差别时,无论是采用债务筹资还是采用主权筹资都具有相同的效益。当预计销售额超过每股盈余无差别点时,由于财务杠杆是正数,采用债务筹资下的每股盈余必定会高于主权筹资下的每股盈余,此时增加债务筹资则可优化资本结构。
3、加强财务预算管理,选择适当的筹资方式、期限、利率
企业应强化预算方面制度的建设。在保持合理负债比率的前提下,根据生产经营和基本投资需求来确定资金需求总量,合理安排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的比率。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各种筹资方式所能筹集到资金的数量、期限、成本以及所需办理手续的繁简程度等因素。掌握好筹资时间,使得筹资时间和资金的运用以及转化紧密衔接,努力降低资金的占用额,缩短生产周期,降低应收账款的回收期,使企业在充分考虑到影响负债各项因素的基础上。谨慎负债。针对由利率变动带来的筹资风险,应认真研究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根据利率走势,把握其发展趋势,并以此做出相应的筹资安排。在利率处于高水平时期,尽量少筹资或只筹资急需的短期资金。在利率处于由高向低过度时期,也应尽量少筹资,不得不筹集的资金,应采用浮动率的计息方式。
4、利用财务杠杆原理,降低风险
财务杠杆是把“双刃剑”,它既能对企业有着积极的作用,也能产生消极的影响。在企业预测投资报酬率大于债务利息率的前提下,无论企业息税前利润多少,债务利息都是固定的,当息税前利润增加时,在债务利息不变的条件下,息税前利润越大,财务杠杆系数越小,财务风险也就越小。相反,息税前利润越小,财务杠杆系数越大,财务风险也就越大。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息税前利润和合理安排负债比率,使财务杠杆利益大于财务风险的不利影响,从而使普通股每股盈余逐步增长。另外财务杠杆可以与营业杠杆配合使用来降低风险,经营杠杆是通过销售额的变动来影响息税前利润的,而财务杠杆是通过息税前利润变动来影响普通股每股盈余的。因此,企业在筹资决策中,通过合理使用经营杠杆和财务杠杆来达到提高每股盈余的目标。对于营业杠杆系数较高的公司可以使用较低的财务杠杆,而对于营业杠杆较低的公司则可以使用较高的财务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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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逃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企业逃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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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企业并购后是否需承担债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乙公司与丙公司(系国有股份公司丁公司以现金1亿元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之后)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收购乙公司已建成和在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交易价格4.2亿元。该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将交易标的物交付丙公司,丙公司承受了乙公司所欠的等额债务。乙公司仍继续存续。由于乙公司拖欠货款,甲公司诉至,以乙公司被丙公司并购为由请求判令乙丙两被告对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评析】就丙公司对乙公司所欠甲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乙公司、丙公司均为现金出资的民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两公司均存在,具有的法人资格,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应为平等主体间的资产买卖。丙公司已提交了债务承接协议及相关付款收据等相关证据,由此丙公司通过代乙公司偿还等额债务的方式,支付了大部分对价。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亦已经转移到丙公司名下,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履行。仅以丙公司承担了乙公司的等额债务,认定双方是并购关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何界定资产并购与资产买卖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关于主体责任方面的商事立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不同的市场主体,要注意适用不同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针对国有企业改制的,集体企业改制参照该规定,而本案的乙公司是民营企业,不应适用该规定的精神。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货款应与丙公司无关。丙公司不应对乙公司履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企业改制后债务由哪方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谁承担 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客现实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 相关知识:民营企业改制的条件 一、明确投资主体。 民营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需要明确产权投资主体,需要明确谁是持股股东。《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只能是法人和自然人。民营企业大多数为家庭企业,实名股东并不清晰,往往家族持有,并没有真正实名化。所以民营企业改制,是明确投资股东,确实名股东。不允许家族无名化的持有,不允许家族群体持有。 二、企业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 《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本至少3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1000万元。设立上市公司至少5000万元。公司制企业需要一定的资产规模,不同的公司类别有法定的注册资本规模。民营企业改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资产规模,选择企业改制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来讲,注册资本规模在2020万元以下,设有限责任公司为好;2020万元或以上,设股份有限公司为好。 三、企业要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基本的管理制度。 民营企业改制,一旦成为公司,就要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要按现代公司制度法人治理规则来运作。法人治理结构的议事程序、决策程序、议事规则、工作准则和工作守则要相对规范和程序化。只有企业具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管理能力,才能适应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驾较就熟地进行规范运作。 四、财务和资产要相对。 民营企业改制成公司制企业,其进入公司的资产要相对。与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相对应的资产、负债、商标、商誉、专有技术及土地使用权也要相对,不依附其他法人企业实体。改制设立公司后能运作,成为产品、产供销一体、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实体。作为现代化的公司,财务要科学管理和核算,财务管理制度要严格科学,财务决策要,帐户要,财务核算人员要。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比较相似,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起责任来和公司出资人相比却差别很大。公司以企业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却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义务由投资人享有和承担。在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上,有学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独资企业人格与业主人格视为一体.其无限责任可由投资人直接承担。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和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投资人,其投入到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既可以是业主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业主的部分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一定是业主的全部收益。 业主人格和独资企业人格只能是视为一体,而不能在二者之间画等号。对于独资企业来说,其财产相对固定与业主个人财产有所区别。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企业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才由投资人其他财产清偿。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我国立法在坚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却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作法,采取了补充主义,这意味者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来传递,在穷尽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后,不足部分才以投资人的其他财产清偿。而不是把这种责任直接叠加到投资人身上,由投资人的任意财产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有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家庭出资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的,要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无限责任.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共同经营是有严格限制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其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它要求必须有明确证据证明是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经营才可以。也就是说只有在申请设立企业登记申请书或有关证明文件中注明,而不是其后实际意义上的家庭共同经营.否则,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还体现在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该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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