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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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是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是哪些

一、行政案件管辖范围是哪些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

具体如下: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六、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九、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如何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这是就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是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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