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为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是指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法人单位指哪些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独资是哪些
法人独资是指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唯一出资股东设立的公司。
法人独资企业具备法人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以法人主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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