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欠款逃债的后果是怎样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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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法律对欠款逃债的后果是怎样规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律对欠款逃债的后果是怎样规定的

一、法律对欠款逃债的后果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对欠款逃债的后果的规定:

如果债务人具有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逃债的行为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并请求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法律是怎样规定借条与欠条效力的

借条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借条标注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超过3年未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再保护。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如出借人在出具借条后二十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欠条的诉讼时效也是3年,已标注清偿欠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标注的清偿日期之日起算,没有标注清偿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债主欠款欠条怎样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1、欠条是付还欠物、欠款或索要欠物、欠款的凭据,所以在写欠条时不可潦草从事。同时欠条要好好保存,以防丢失。

2、欠条乃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的一种借还凭证,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必要时可在立欠条时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以防后患。

3、欠条务必要字迹清晰,不可涂改。若不得不改动的,则需由改动方在改动处加盖公章(私章)或个人签名。

4、钱款数字要大写。

5、要注意欠条与借条有所不同,欠条适用范围比借条要广泛,借条约定的事项表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比欠条要更为清楚、明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法律对欠款逃债的后果是怎样规定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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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向逃债企业追债
[律师回复] 1、依法收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证据
(1)向债务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及其全部内档资料,查清债务公司的股东及注册验资帐号及开户银行。要取得这些证据,通过代理律师就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调取。
(2)向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的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3)要实现这一目的有两个途径:
一是通过依法起诉该债务公司,在诉讼中将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一并作为被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必须是执业律师,其他非执业律师代理人不具备资格)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然后向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的去向凭证,复印注册资金被取出的相关凭证,并让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到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不提及调取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事宜,待案件胜诉后,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2、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的手段来实现债权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调查,取得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相关证据后,采用如下三种方式实现债权:
(1)依法追加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该债务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该债务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则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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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欠款逃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要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是本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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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的手段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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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该债务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则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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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逃废债,企业逃废债包括什么种类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何谓逃废债,企业逃废债包括什么种类呢问题解答如下, 何谓逃废债,企业逃废债有哪些种类呢
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企业逃废债有哪些常见的种类方式有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废债、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废债、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废债、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逃废债、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逃废债、利用拍卖方式逃废债、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逃废债这七种。
一、什么是逃废债?
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不是所有的欠债不还都是逃废债,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确切地说,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逃废债。所谓“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来源,或者虽无收入来源,但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资产,能够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
从债务人主观上来看,逃废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地逃避履行债务,另一种是消极的。我们通常把前一种称之为“恶意逃废债”
二、企业逃废债有哪些常见的种类方式?
(一)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废债。
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或者说在改制时,由企业集团公司将债务留下,却设法将有效资产转移给子公司,集团公司仅变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而以前所有的债务都由集团公司来承担。
(二)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废债。
有些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单位或个人,原企业骨干人员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去上班。新企业向原企业交租赁费,低廉的租赁费可能已使用或连职工基本生活费都不足,更别说偿还欠款了,除非出现企业破产情况,否则也无法实际执行已租赁的资产。
(三)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废债。
经营者将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厂房、楼宇等有效资产抽逃,投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把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结果新公司有资无债,原企业有债无资,只剩一块牌子,一个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等到我们索债时,对于所欠贷款,原企业已是虽有草屋若干,实无糙米一把。
(四)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逃废债。
企业在有关部门和个别金融性机构的配合下,先成立一个新公司,看似与原企业无任何关系,由部门或金融性机构给新公司一笔款项启动,新公司则另行选址建厂,同时以低价购买老企业的设备和有效动产,货款转而归还该部门或金融性机构,原企业仅留厂房可以出租,租金作为职工作安置费,而且还可将安置费投资入股新企业。这样一来,新老企业、职工个人和有关部门、个别金融性机构“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里的其他债权部门。
(五)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逃废债。
企业在兼并、联合后,原有承贷法人取消,使得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模糊,失去了物资保证和安全保障。一种是在合资合作及联营过程中,贷款企业将贷款形成的资产和资金作为入股资金,一旦合资成功,原有债务则搁置一旁,贷款企业可从合资企业中分红获利,而作为实际债权人的部门与贷款的实际直接受益者即合资企业之间却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追债无门。另外一种是“先分后并”式的假兼并,即先将一个企业分离为两个企业,再由其中的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实施“兼并”,以此来甩掉贷款包袱。
(六)利用拍卖方式逃废债。
企业破产后进行所谓的公开拍卖,却实行暗箱操作,事先安排买主,定好价位,在竞价时一锤定音,以低价成交,不给其他买主竞争机会,貌似公平,但却使得债权部门根本无从着手。
(七)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逃废债。
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贷款客户法人主体就消失,似乎就形成了事实上的“黑户”,即使明知其所谓赖帐,按目前各种规定,债权方也没有从容有效的手段收回贷款。有些企业就钻这个空子,故意不参加年检,在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下来之前,将有效资产处置一空,然后关门走人,形成“三无企业”,即无资产、无人员、无场所,债权部门追贷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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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欠债不还怎么取证
可以出具借条,欠条或者是提供转账证明以及证人证言等,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录音,证人、账本,合伙协议以及票据等相关的人、物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只要能够证明事实存在,法院一般都会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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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抽逃 一些企业在成立时采取虚报注册资金,骗取法人资格和银行贷款。注册成立后即抽逃注册资金,使企业空壳经营,根本无力偿还金融债务。 2.转移 如企业在改制之前就将其资产或以“投资”、“抵债”等名义转移,或以分立形式将其有效资产划割到分立企业,即以所谓“剥离资产”的手段来悬空逃废银行债务。 3.隐匿 即企业在银行主张债权过程中,或以经营亏损,或以自然损耗为名义,或以低价变卖资产,或以隐藏实物的手段,扩大资产损失,以虚亏隐匿资产。 4.改制 一些企业在改制中,利用租赁、合资、重组等改制方式,剥离出优质资产,留下烂摊子承担债务,致使银行债权无从实现,以达到逃废和悬空金融机构债务的目的。 5.破产 这也是一些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常用方法,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再多债权也只能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这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 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已是金融资产运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尤其以逃废国有商业银行债务为多。虽然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但由于受各种利益的驱动,一些地区和企业利用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不仅数额巨大,而且手法也在不断翻新。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意识的银行坏账,而国有商业银行则是企业逃废债务的最大受害者,如今,银行的坏账问题已经成为倍受关注的热点,保护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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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依法收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证据
(2)向债务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及其全部内档资料,查清债务公司的股东及注册验资帐户及开户银行。要取得这些证据,通过代理律师就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调取。
(3)向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的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要实现这一目的有两个途径:
一是通过依法该债务公司,在诉讼中将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一并作为被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必须是执业律师,其他非执业律师代理人不具备资格)向申请调查令,然后向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的去向凭证,复印注册资金被取出的相关凭证,并让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也可以直接申请到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不提及调取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事宜,待案件胜诉后,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申请开具调查令或者直接申请调查取证。
2、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的手段来实现债权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调查,取得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相关证据后,采用如下三种方式实现债权:
(1)依法追加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该债务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该债务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则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以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还要承担行政罚款的责任相逼迫,迫使其偿还债务。
(3)如果通过协商的方式还不能实现债权的话,径可向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让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迫使其偿还债务。一旦债务公司股东构成刑事犯罪,为减轻罪责,争取从轻判决,我想其会主动还清债务,以争取在刑事上从轻处理的。
逃废金融债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缺乏大格局意识,对逃废债严重性认识不足。企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大多只从各自立场出发,认为逃废债不过是让银行“少赚一些”,企业考虑自身利益,地方政府考虑大型企业维稳的社会功能,缺乏宏观经济视野,忽视了逃废债的连锁效应,没有认识到逃废债行给宏观经济环境带来的恶劣影响。在这样的意识主导下,即使有良好的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在执行时也会大打折扣。因此,打击逃废债行为首先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在经济社会的稳定中做出正确的权衡。 逃废债行为界定不清晰,亟待廓清。一方面,我国缺乏对逃废债行为的明确定性。当前,企业逃 废债行为在一些地方有愈演愈烈之 势,尤其是国有企业,往往“挂羊头,卖肉”,以资产重组、转型升级的合法方式掩盖其逃废债目 的。如某集团对其下属公司以集团战略转型为名,将子公司优质资产转移至其他公司。如何认定企业的 类似行为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另一方面,处罚对象不清。认 定企业逃废金融债行为之后,监管机关必然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处罚相关主体,但仅处罚对象不能仅限于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 用权力,逃废金融债的行为,通过 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财产削弱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对于此类情形,监管部门应对处罚主体、惩戒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真正达到行政处罚的目标。 “各扫门前雪”,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由于逃废债务行为方式众多,因此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均会对逃废债行为予以不同程度的监管。例如,针对诉讼进行逃废债的行为,司法部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针对转移资产方式的逃废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完善登记制度预防打击;中国银行业协会则针对逃废债行为建立了“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等;银监会正在研究出台专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文件。可以看到,为了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部门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以达到监管目的,但效果却往往差强人意,原因就在于企业涉及的监管领域众多且存在交叉,仅用块状监管理念难以精准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因此,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是必要的。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纵容当地企业逃废债。在经济下行期,有些企业尽管被纳入“三去一补一降”的范围,存在经营不善、偿债能力下降等问题,但因为承担着吸纳大量就业和社会维稳的职能,地方政府往往选择“丢卒保车”,为了让这些企业维持正常经营,安置企业员工,保持社会稳定,最终牺牲债权银行利益,单方面采取“消债”行为,纵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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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后果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后果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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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恶意逃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公司收到大量货款或货物,或遇到其他经济纠纷时,股东悄悄把资产全部转移,然后既不年检,也不还债,人去楼空。经过一段时间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使得债权人讨债无门。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如果逾期不清算,或者虽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进行清算。 (1)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要求破产申请人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是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依此也可以对破产企业予以监督,凡是未能依法提供职工安置预案,未能核查职工社保等的企业可能无法顺利启动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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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债一般的方法是该怎样的?逃债有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1、是指通过公司分立形式,恶意侵害债权人利益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脱壳逃债并不能真正逃避债务。
2、企业分立有两种形式分别是新设立和派生分立。
3、公司分立的法定程序是首先必须先经公司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然后经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最后分立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利用新设分立形式逃债和利用派生分立形式逃债的效力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向分立之后所设立的所有公司同时主张债权。
1、我国企业兼并的形式有六种分别是购买式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行政式兼并、企业自愿合并、渐进结合方式和投股式兼并。
1、是指债务人不依法进行破产,隐匿企业财产,造成资不抵债假象进而达到免除债务的目的的逃债方式。
2、《破产法》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须是对破产财产有害的行为,即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必须是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行为,撤销权须在审判上行使,撤销权的行使不以主观上有过错为条件。
3、撤销权由清算组申请人民以裁定的方式予以行使,主要有两种效力分别是物权性效力和债权性效力。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要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是本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讼,追计债款。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 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2、由债务人向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 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假离婚可逃避债务吗,夫妻为逃债约定由个人担债有效吗
[律师回复] 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部分共同所有,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人民应当支持,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到,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不还债了,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二。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夫妻为逃债约定由个人担债有效吗根据婚姻法规定、假离婚可逃避债务吗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但这在法律上却行不通,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更是属于“恶意串通,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国家,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查明上述事实后一。同样。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约定无效、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不经债权人同意、裁定书。因此,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
该怎么防范债务企业逃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了解逃债者的逃债方式,只是追债的第一步。用法律武器追债,是企业不得已的选择,最好能够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做好防范工作,是企业追债的最高目标。企业在发生业务联系时,了解对方企业的资信,这是业务开展的基础。了解对方企业资信,要先调查对方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这是了解对方企业资信的必备工作。在查工商登记资料时,有些工商局不仅提供简单的注册资料,有时还会提供该企业详细的年审及企业变更资料,这些资料是了解企业资信的重要渠道,只有结合这些资料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才能真正了解企业的资信。
防范逃债,查工商登记资料是基础,实地考察则是关键。实地考察对于生产型企业是一种特别有效的办法,但有些地方结非常严重,通常的风险防范方法根本不起作用。而如果面对结的逃债,通常的防范措施无济于事。所以,当企业了解到对方有政府背景时,应更加具体地了解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要小心从事。
调查完企业资信,正式开展业务,下一步就是怎样签订合同了。有一些企业不重视合同,认为出事找人解决就可以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国法制建设不完善,确实存在着有时“找人”比合同管用的现象,但“找人”也要付出成本,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做出对企业有利的约定,可能比“找人”的成本更低,而且更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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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赌债报警的结果
赌债属于自然之债,不受法律调整。明知债务人用作非法用途,债权人依旧借款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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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防范债务企业逃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了解逃债者的逃债方式,只是追债的第一步。用法律武器追债,是企业不得已的选择,最好能够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做好防范工作,是企业追债的最高目标。企业在发生业务联系时,了解对方企业的资信,这是业务开展的基础。了解对方企业资信,要先调查对方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这是了解对方企业资信的必备工作。在查工商登记资料时,有些工商局不仅提供简单的注册资料,有时还会提供该企业详细的年审及企业变更资料,这些资料是了解企业资信的重要渠道,只有结合这些资料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才能真正了解企业的资信。
防范逃债,查工商登记资料是基础,实地考察则是关键。实地考察对于生产型企业是一种特别有效的办法,但有些地方结非常严重,通常的风险防范方法根本不起作用。而如果面对结的逃债,通常的防范措施无济于事。所以,当企业了解到对方有政府背景时,应更加具体地了解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要小心从事。
调查完企业资信,正式开展业务,下一步就是怎样签订合同了。有一些企业不重视合同,认为出事找人解决就可以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国法制建设不完善,确实存在着有时“找人”比合同管用的现象,但“找人”也要付出成本,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做出对企业有利的约定,可能比“找人”的成本更低,而且更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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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应对债务人恶意逃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应对债务人恶意逃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如何应对债务人恶意逃债
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讼,追计债款。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2、由债务人向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怎么办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有以下情形: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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