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进行民间借贷时,借款双方可以签订借贷合同,如果嫌签订借贷合同麻烦的,可以让借款人出具借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利息该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无权要求支付利息,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也失去了合法的依据,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一旦无效,出借人就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借款人还应当赔偿其他损失。除此之外,借款人还应返还借款。
合同虽然无效,但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需要返还,因为取得的财产因合同无效而失去了合法依据;
因此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对方。但对于物的返还,以该物在法律上、事实上能够返还为前提,如果不能返还只能折价补偿。
民间借贷合同以金钱为标的物,不存在不能返还的情形,因此,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借款。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民间借贷利息未定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民间借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如何处理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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