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和署名权不统一是可以的,如果作品署名和版权登记相冲突,一般情况下,版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低于作品署名的法律效力。版权登记证书作为版权行政机构初步经过审核出具的正式证书,具有比其他证据较强的法律效力,但如果与作品的署名情况相违背,还是应该以作品的署名为第一准则。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二、作者是否一定是著作权人
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权人,有以下情形的,作者与著作权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实际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这样的职务作品,作者只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2、合同约定权利属于他人的,作者不是著作权人。比如委托创作合同、单位的劳动合同:出版社的编辑根据出版社交给的任务编写的书,一般根据合同著作权属于出版社。
唱片公司的职员编写的歌曲,一般根据约定著作权属于单位;编剧创作的剧本,著作权的归属也主要由合同约定。
3、作者死亡的情况,著作权由继承人享有并行使。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财产权可以继承。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内的,依法转移。
著作权包含了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是可以继承的,人身权一般不能继承,但是由继承人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著作权和署名权不统一是否可以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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