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侵权的行为什么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是过失。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二、职务作品著作权是什么
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1、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通常可以享有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权利,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特殊职务作品仅仅是指以下两种作品: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
产品设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其中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专门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2)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三、著作权的三性是什么
著作权的三性是独创性、可复制性、合法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一般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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