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房子婚后还贷款属于共同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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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婚前购买房子婚后还贷款属于共同财产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婚前购买房子婚后还贷款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婚前购买房子婚后还贷款属于共同财产

1、属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3、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对于此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有失公平,该类房产实际上是由属于个人婚前财产部分的房屋首付款与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部分的已还房屋贷款组成的混合体。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婚后贷款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否算共同财产

婚后贷款买房只写一方名字算共同财产的。

婚后贷款买房,哪怕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该房子也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因为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只要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那一般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房贷也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一起偿还。而若之后婚姻出现变故,双方离婚了,那就需要对房屋进行产权分配,若房贷仍未还完,那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继续还款,未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就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婚前购买房子婚后还贷款属于共同财产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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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认为诉争房产是他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小李个人名下,但是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婚后小李的收入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使用小李的钱购买的诉争的房产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虽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小王对装修亦有投入,原、被告的财产在该房产上发生了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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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是小李与小王结婚前的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小李、小王对其进行了装修,但装修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该房产仍然是小李个人财产。从小李提供的房产买卖合同、银行转账等证据可以看出,南京某区的房产购房款项来源清楚,小李将其个人房产以98万元的价格出售,用所得售房款中的92万元购买了南京某区的房产,小王也承认。因此,本案诉争的房产虽然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由于购房款来源于小李婚前的个人财产,诉争房产应视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然是其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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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能够有足够的依据证明夫妻婚后购房款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会陷入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房产后立现“贬值”一半的不公平现象,也及其容易引发婚姻道德危机。本案原告小李婚前拥有一处房产,婚后将其出售并重新购置了现有房产,购房款的来源清楚,可视为是一种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延续,房产的权属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仍然是小李的个人财产。小王虽然在旧房装修时有所投入,但并不能改变房产的权属性质,因此小李应对小王所花费的装修款在离婚时予以返还。
婚前购房婚后办证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购房婚后办证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如果购房合同时间及发票时间都是拿结婚证之前,而房产证又只写一个人的名字,那就这房子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就算是双方都出了钱,也只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而已。最好的做法是婚后写上双方的名字,则对双方都有保障。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张某在婚前出已资购买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张某和汪某结婚后,才办理了房屋的的产权证,只是对该房产赋予了外在的证明。并不是婚后办理的产权证就是共同财产,也不能因为该房产不能因为汪某的居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套房产不是张某与汪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而属于于张某的婚前财产,属张某所有。
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购买房产属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购买房产属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都属于各自个人所有,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因此你所说的情形,婚前个人财产,不论多少年后,都属于其个人所有。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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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来婚前小李父母去世了留下一套房产,2003年小李认识小王后很快两人就领了结婚证,小李、小王为了卖个高价就共同把这套房产装修了一下,以98万元价格出手将旧房卖掉。同年,小李、小王以92万元又在南京某区重新购置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小李名下。婚后,小李和小王因生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直至分居。2010年12月,小李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南京某区人民离婚。
小李认为虽然本案争议的房产在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但是全部购房款来源于他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价款,小王没有出资,该房产应视为小李婚前个人房产在形态上的转移、延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无权分割。
小王认为诉争房产是他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小李个人名下,但是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婚后小李的收入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使用小李的钱购买的诉争的房产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虽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小王对装修亦有投入,原、被告的财产在该房产上发生了混同。
【审理认为】
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是小李与小王结婚前的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小李、小王对其进行了装修,但装修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该房产仍然是小李个人财产。从小李提供的房产买卖合同、银行转账等证据可以看出,南京某区的房产购房款项来源清楚,小李将其个人房产以98万元的价格出售,用所得售房款中的92万元购买了南京某区的房产,小王也承认。因此,本案诉争的房产虽然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由于购房款来源于小李婚前的个人财产,诉争房产应视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然是其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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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子女购房款,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父母为子女结婚后购房出资,应该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这需要在赠与时作出证据证明,最好是办理公证。如果父母愿意出钱为子女购买非婚房屋,比如说投资性的房屋,且属于子女一方所有,那么,这就应当认为是子女一方的财产。对于婚后购买的按揭房的归属问题。根据《婚姻法》对按揭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看做一种对银行的债务关系,即婚前由一方缴纳首付款和偿还贷款的部分为一方所有,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若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房款的一部分,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处房产,房产证为此方的名字,婚后与另一方共同偿还贷款。即使以后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房屋的产权还是为首付款个人,剩余的银行债务也是由承担首付款的个人负担,但对于婚后一方与另一方共同偿还贷款的该部分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即使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房款的一部分,一方在婚后也是个人供款于银行,但是由于取证困难,也将可能视为婚后期间共同偿还贷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所以,父母给子女的婚后购房款,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情况考虑。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所谓婚后所得的财产,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关系。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某些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主张应为其个人财产的,须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应归其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无法确定到底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的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给子女购房款,一般情况下是认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是明确指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那么就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于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这部分财产就不能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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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出现纠纷时,可以有双方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双方婚后所还的房贷,以及其对应点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对对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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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安置房是拆迁后给予被拆迁人的一种补偿,应当由政府建造,赔偿给被拆迁人。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是不需要出钱购买安置房的,但是,安置房的面积一般与被拆迁房屋一致,需要出钱购买的就是超出原本房子面积的部分,而且,通常被拆迁人只需支付成本价就可以。
二、婚后购买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婚前若已获得安置房名额,只是尚未交付的。即使是婚后获得交付的房屋,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后收房时,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安置房与拆迁房之间的面积差价,该房产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不过,如果夫妻离婚,共同出差价部分可算作夫妻另一方的债权予以补偿。
三、拆迁安置房离婚如何分割,离婚拆迁安置房分割问题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性较强,各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但主要考虑的还是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问题,或者人口问题。针对离婚案件中目前争议的情形分析如下:
1、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如果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也不存在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这种被拆迁安置的新房应该是个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婚前个人财产演变过来的。如果存在房屋补差价,所补的差价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整个新房屋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价问题,都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
2、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的:这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即《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22条的规定。
3、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安置的:
(1)需要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时,是否存在出资问题,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取得一定产权的,对这部分房屋产权就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当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2)如果没有出资问题,只是房屋拆迁后继续承租的,离婚时双方都有承租的权利。对这部分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综上,我们了解到婚后购买安置房的,其实一般都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因此要是日后夫妻离婚的话,那此时都是需要对该房产作出分割。当然,此时离婚夫妻也可以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这样其实是可以减少房产分割纠纷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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