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侮辱罪的刑事自诉状当众应当包括的内容有: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
自诉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二、刑事诉讼中刑事自诉有几种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下列案件:
(一)侮辱诽谤案件,但这类案件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
(三)虐待案件。
(四)侵占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就是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来说包括下列案件:
(二)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
(三)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案件。
(四)涉及重婚的案件。
(五)遗弃家庭成员的案件。
(六)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刑事诉讼中刑事自诉有多少种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下列案件:
(一)侮辱诽谤案件,但这类案件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
(三)虐待案件。
(四)侵占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就是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来说包括下列案件:
(一)故意伤害中致人轻伤的案件。
(二)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
(三)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案件。
(四)涉及重婚的案件。
(五)遗弃家庭成员的案件。
(六)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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