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抚养可不可以起诉父母。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通过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可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可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可不可以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二、抚养和扶养的区别
抚养和扶养的区别主要如下:
1、对象不同。
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2、概念不同,具体如下:
(1)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的说抚养取教养保护之意,扶养取相互扶助之意,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于关系,更不是可不可以等同;
(2)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是父母与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存在的基础是血亲关系。存在与生父母对婚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之间,也存在于继父母对继子女之间,还有养父母对养子女之间,有负担可不可以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具有抚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综上所述,抚养和扶养在法律层面上还是有差别的,比如夫妻之间没有抚养的义务,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抚养义务,但夫妻双方都对孩子有法定抚养义务。扶养跟赡养也有区别,因为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但扶养人也可不可以是儿女以外的其他人。
三、抚养费可不可以追加
抚养费可不可以追加。
离婚后子女可不可以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可不可以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不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可不可以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不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不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不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不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父母双方可不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可不可以力明显不可不可以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不可以一次性给付。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不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可不可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如果离婚后对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双方是登记离婚,当事人可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书支付子女抚养费。胜诉后对方仍不履行判决的,还可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双方是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对方不给子女抚养费的,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不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办法:
一、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
二、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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