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的案子能不能不交检察院
公安机关的案件能不能不交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治安案件等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案件,案情不明、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刑事案件,不会移交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应做到对犯罪事实掌握清楚,证据充分,然后完整的将所有有关材料移送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批捕后,案子在公安局
检察院批捕后,案件先在公安局,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经过侦查后有充分证据了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则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案件在检察院,由检察院直接负责侦查处理。
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不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就会批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三、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会撤案
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并不是必须撤案,这是由于刑事法律规范之中并未如此规定。
但若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人员,需要将其释放。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或者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能不能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能不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检察院将不会起诉的情形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能不能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能不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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