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伤残赔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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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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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伤残赔偿标准

一、安徽伤残赔偿标准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进行赔偿的,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

2、由社保机构支付,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杭州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杭州,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杭州,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

3、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

三、保险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六级伤残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安徽伤残赔偿标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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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安徽残保金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征收期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一、征收标准 残保金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征收减免 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于6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减免或者缓缴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2.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的同时进行减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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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残保金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安徽残保金怎么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征收期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一、征收标准
残保金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征收减免
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于6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减免或者缓缴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2.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的同时进行减免备案。
安徽残保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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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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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于6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减免或者缓缴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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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伤8级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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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安徽残保金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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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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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残保金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征收期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一、征收标准 残保金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征收减免 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于6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减免或者缓缴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2.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的同时进行减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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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残保金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征收期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一、征收标准 残保金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征收减免 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于6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减免或者缓缴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2.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的同时进行减免备案。
安徽省残保金怎么算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征收期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一、征收标准 残保金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征收减免 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于6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减免或者缓缴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2.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的同时进行减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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