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对判决不服怎么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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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对判决不服怎么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对判决不服怎么做

一、刑事案件受害人对判决不服怎么做

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诉讼权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

对于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不服的有抗诉请求权;对于自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不服的有直接上诉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检察院针对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怎么判

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认为证据不足的话就会直接撤销案件。

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证据不足的,检察院会建议公安撤回案件,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做不起诉处理。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判处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检察院针对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怎么判

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认为证据不足的话就会直接撤销案件。

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证据不足的,检察院会建议公安撤回案件,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做不起诉处理。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判处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对判决不服怎么做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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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对判决不服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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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的处罚,若不公正,将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害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本条的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被害人是治安案件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公正与否,与被害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根据这两条的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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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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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接触到的案子是关于故意伤害的案子,所以想要了解一下哪位知道关于受害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状范本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一审原告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权限内,可以上诉。上诉状格式:
  
一、首部
  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民事上诉状”或“上诉状”。
  
二、正文
  1、当事人
  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填写时应当注意:
  
(1)首先列写上诉人,然后列写被上诉人。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被上诉人不止一个的,依次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列完被上诉人之后,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写第三人。
  
(2)民事上诉案件,在当事人称谓上,应标明他们在原审的诉讼地位。如“上诉人(原审被告)”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2案由
  依次写明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名称、原判决或裁定时间、文书的字号以及裁判文书名称,作上诉的表示等内容。这一段,只要把上述几个内容表述清楚,文字通顺就可以了,不一定千篇一律,一字不讹。但是,必须具有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这一段可表述为:“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所作的(年度)字第号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分述如下:”或者是:“上诉人因 一案,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字第号的一审民事判决,表示不服,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3.上诉请求
  依次写明三项内容:
  
(1)十分简要地综合叙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诉状的人知道本案是怎么一回事;接着全文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即结论)的内容。
  
(2)对原审裁判主文是全部不服,还是对哪一部分不服?
  
(3)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说:“请求上级法院俯予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做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4.上诉理由
  民事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如果上诉时,再将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凿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
  
(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例如同母异父兄弟,哥哥要求弟弟归还他父亲祖遗的房屋,而弟弟却说对该项房屋享有继承权,要求分割继承,这就牵涉定性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
  
(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的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
  
(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惟一的上诉理由。
  总之,上诉理由部分,在论证时应当注意:一是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遣词用语切忌无限上纲;二是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部分,也就是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审裁判可供上级人民法院审阅,因此,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
  5.最后是结束语。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说明人民法院(或原审)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或裁定),给予依法改判(或重新处理)。”
  
三、尾部
  1.写明致送机关的名称,可分三行写为:“此致人民法院转报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此致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2.正文右下方由上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制作本文的日期(年月日)。
  3.附项写明: 本上诉状副本 份; 物证 (名称) 件; 书证 (名称) 件; 证人证言 (姓名) 住址
你好,朋友被牵涉进一个案件中,出了结果,受害人不服刑事处罚想要提起上诉要怎么做呢?
[律师回复] 是这样的,被害人是否具有上诉权,要根据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加以区分确定。
一、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刑事判决部分并没有上诉权。
1、对于刑事部分,仅被告人及辩护人有上诉权,受害人并没有上诉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这里的“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并不包括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其潜台词含义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没有上诉权。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诉的,须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辩护人、近亲属对刑事判决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上诉,但必须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在实践操作中,被告人有聘请律师的,由律师就上诉问题到看守所征得被告人同意。然而,对于没有聘请律师,而被告人近亲属希望上诉的,存在一个现实问题:“审判阶段,被告人家属并不能会见被告人,因而也不具有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的现实可能性,因此,此种情况下,一般是被告人家属提交上诉状,由法官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二、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马培杰律师特别提示:请求抗诉的申请,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提出。
三、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以自诉人的身份出现,享有完全的上诉权。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一般也是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自诉人享有上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四、对于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属处于原告地位,享有上诉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跟普通的民事诉讼没有实质差异,只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一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处于民事原告地位,对民事部分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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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对刑事判决抗诉,不知道期限的规定是什么,请问一下受害人不服刑事判决申请抗诉期限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是这样的,被害人是否具有上诉权,要根据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加以区分确定。
一、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刑事判决部分并没有上诉权。
1、对于刑事部分,仅被告人及辩护人有上诉权,受害人并没有上诉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这里的“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并不包括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其潜台词含义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没有上诉权。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诉的,须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辩护人、近亲属对刑事判决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上诉,但必须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在实践操作中,被告人有聘请律师的,由律师就上诉问题到看守所征得被告人同意。然而,对于没有聘请律师,而被告人近亲属希望上诉的,存在一个现实问题:“审判阶段,被告人家属并不能会见被告人,因而也不具有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的现实可能性,因此,此种情况下,一般是被告人家属提交上诉状,由法官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二、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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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培杰律师特别提示:请求抗诉的申请,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提出。
三、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以自诉人的身份出现,享有完全的上诉权。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一般也是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自诉人享有上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四、对于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属处于原告地位,享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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