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收养小孩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收养小孩的法定条件有具备抚养能力、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以及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收养登记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1、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岁。
2、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条件:下列公民、组织可以做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人收养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有哪些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鉴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能够使亲子关系更为清晰,因此立法对于这种情况下的收养,同其他类型的特殊收养一样,在许多方面放宽了收养条件的限制。
包括:
(1)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的限制。即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继子女不必属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的限制。即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不必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
(3)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是对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包括子女数量、抚养能力、疾病情况、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年龄等多个方面。
(4)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的限制,即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子女数量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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