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追究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不服行政处罚要如何处理
当事人不服从行政处罚的,可以以此为由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起,以口头形式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口述内容进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如何划分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的划分标准为: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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