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洗钱资金特征
非法集资洗钱资金特征如下:
1、设立与金融机构名称相近的空壳公司,并以类似的“金融”业务变相集资;
2、利用职业融资团队通过包装企业、招募专业营销人员、跨省异地设点等职业化运作方式开展非法集资;
3、作案账户分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集资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三、非法集资洗钱案件包括什么
非法集资洗钱案件包括:
1.以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项目开发等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
2.用股票、债券、基金、彩票等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
3.以股份分红、入股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
4.其他方式非法集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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