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满16周岁寻衅滋事怎么判
寻衅滋事罪,因主犯是未成年人,是否能追究刑事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该未成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虽然是主犯,但依法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2、如果已经满十六周岁的,则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都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其主观方面都表现为反社会性,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的动机,客观方面都破坏了法律和社会公德所确立的公共生活秩序和社会正常生活状态,并且两者的客观表现也有容易混淆的地方,下面我们对其进行区分:
1、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即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聚众斗殴罪则要求以聚众的形式,至少要求主体在3人以上,在处罚上,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并且要求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在现实生活中多发生在不法团伙之间,两方各自为了炫耀武力或不甘示弱,纠集多人打群架,往往事先有约定。“因此,一般纠集的人数较多,备有器械,聚众行为所要侵害的对象要比寻衅滋事罪中的受害人固定,一般是与不法分子有一定过节的相对特定个体或团体。”
3、是否适用转化犯的法律规定不同。刑法没有规定行为人在实施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如何适用法律。而针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 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即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对于多次寻衅滋事如何认定?
“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并且对于“多次”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必须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对于行为人基于一次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公共场所同时对在场的多人进行随意殴打;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的连续强拿硬要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每次实施的随意殴打行为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都没有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结果的出现,那么就不符合本条的构成要件,根据个案可以将各种行为规范的评价为一种类型,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肯定的是,对于单纯的殴打他人轻微伤以下,一般地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都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这些行为多次反复最终造成了严重后果,导致社会所要保护的法益遭受侵害,那么针对这一类行为就值得适用刑法,于是就出现了针对这一类行为从整体上评价为寻衅滋事罪,或者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未满16周岁寻衅滋事怎么判,在我国,对于一般犯罪主体的年龄要求为已满16周岁。而要是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的话,如果此时不满16周岁,则不能认定构成犯罪,自然不会对其作出刑事处罚。而在16-18周岁之间的,即使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此时也是需要从轻或减轻进行处罚。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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