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期间律师能否会见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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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刑事案件侦查期间律师能否会见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刑事案件侦查期间律师能否会见

一、刑事案件侦查期间律师能否会见

刑事案件侦查期间律师是能否会见的。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能否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否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能否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否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民事案件能否附带刑事案件

1、民事诉讼是因民事纠纷产生的,不涉及到刑事犯罪,所以不能否附带刑事诉讼。如果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能否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且已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侦查、起诉阶段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经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能否受理。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或者接受口头起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否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刑事案件不认罪法院会会判刑

刑事案件不认罪的,如果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有其他客观证据能否够充分证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也依然会判刑。嫌疑人的口供不是法院定罪量刑的唯一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刑事案件侦查期间律师能否会见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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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的受害客体。这类涉网犯罪与计算机网络的关系最为密切,也是最为典型的一类网络犯罪行为。例如: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网络犯罪。此类犯罪行为的目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二)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的主要平台。在此类犯罪中,犯罪分子将犯罪案件从现实生活转移到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妄图利用网络的特点来逃避处罚、扩大影响,体现了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特点。一种此类涉网犯罪是利用网络非法提供、发送、传播、获取电子信息。例如:网络窃密。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另一类则是利用网络非法提供、获取网络服务。例如:非法提供色情视频聊天、表演、资源下载,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络游戏。这一类的网络犯罪数量上升速度很快,也是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联合其他部门打击的涉网犯罪的重点。   
(三)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嫌疑人日常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娱乐活动的平台。可以查找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网络作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新空间,不可避免的要在网络中留下信息和痕迹。通过排查这些信息和痕迹,侦查员锁定目标,对锁定的目标通过在互联网中的搜寻拓展信息,可以确定其网络虚拟身份,为进一步定位以至抓捕涉案人员提供信息支持。   
(四)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过程中用于实施宣传、勾连等非主要犯罪事实的平台。例如:根据涉网线索查找涉案物品。根据涉网线索查找涉案物品通过在网络中所产生的物品信息资源库,寻找特定或同种类的物品,联系涉网犯罪案件,寻找侦查突破口。   
(五)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证据的存储媒介。例如:互联网信息的调取,利用网络标识或借助网上服务器储存资料,查找线索。网络痕迹不仅存在于上网所使用的计算机上,各大网站和服务器上也可以找到蛛丝马迹。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天,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因此侦查员可以借助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者,调取涉案人员的网上活动日志和活动信息,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   
二、涉网犯罪侦破要点   
(一)电子证据的获取   对于涉网犯罪的侦破,电子证据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电子证据的获取至关重要。涉网犯罪案件的侦查员在获取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电子数据勘验检查鉴定的对象   在涉网犯罪侦破的过程中,侦查员需要注意收集具有存储电子数据功能的介质。例如:计算机、PDA、手机、硬盘、优盘、路由器、照相机等。在侦查的阶段,侦查员要用最快的速度锁定与侦破有关的具有存储电子数据功能的介质,并应创造接触这些设备的机会对电子数据实施拷贝、提取。   
2、电子证据制作的标准   侦查员所取得的电子证据要和犯罪构成一一对应,也就是说要获得与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关的电子证据,并且犯罪构成的每个要素都要有证据与之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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