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可以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
强制执行的办法:
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
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费不够,如何处理
离婚后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
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三、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如何处理
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数额,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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