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丢失枪支不报罪如何量刑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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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刑事丢失枪支不报罪如何量刑处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刑事丢失枪支不报罪如何量刑处罚

一、刑事丢失枪支不报罪如何量刑处罚

刑事丢失枪支不报罪的量刑处罚:触犯本罪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非法运输枪支罪如何量刑处罚

非法运输枪支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刑事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既遂如何量刑处罚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本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

1、凡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制造枪支、销售枪支数量大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较多的;已经使枪支流散到社会的,等等。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出售的枪支被用来进行犯罪活动的,出售枪支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出售枪支给犯罪集口的;因出售枪支造成多人伤亡的,等等。

《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刑事丢失枪支不报罪如何量刑处罚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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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丢失枪支不报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关于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的研究在学界已几近共识,然而对于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讨论却从未止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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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如何量刑,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严防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应尽的职责。同时,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所配备的枪支一旦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不报,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近年来,持枪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人员疏于枪支管理,屡屡发生枪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事件,从而使枪支流做社会,为犯罪分子所获取、利用。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的严重威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既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丧失对枪支控制的情况。第
一,这里的不及时报告,是指在发现枪支丢失后未立即报告,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一直未发觉丢失而被他人利用作案时,不宜认定其是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对枪支保管完全是按照规定,但因意外发生被盗、被抢而及时报告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使用、存放时被盗,即使及时报告的,也应承担过失责任,但不构成本罪。第
二,丢失公务用枪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成立的一个法定要件。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严重后果是枪支丢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被予以持有、使用或因枪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等。
我想请问一下,在丢失枪支不报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对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情况,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法律规定。如何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长期以来在学界的认识并不统一,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因为行为人对丢失枪支的行为主观上是明知故意的。其二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理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其三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理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不仅可以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而且可以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
其中,第一种观点将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作为判断犯罪主观心理态度的根据,而丢失枪支不报告罪是结果犯,行为是故意的不意味着对结果的心理态度也是故意的。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并不妥当。因为过失犯罪的成立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如果在认为本罪是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又成立过失犯罪,将违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此外,对于本条犯罪,刑法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如果认为本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又可以是过失犯罪,却适用相同的法定刑,也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因此,第二种观点即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成为学界通行的观点。但是,笔者认为这一主流观点在理论上却值得商榷。
首先,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与实际情况不符。行为人丢失枪支后,对于枪支流失于社会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理智正常的人都能够预见,因此不存在疏忽大意成立的余地。如果已经预见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却因为怕受到处分而不及时报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怀着侥幸的心理以致严重后果发生,只能认定行为人为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间接故意),而不能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
其次,本罪存在间接故意成立的可能,即行为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对严重后果的发生听之任之。第三,不能排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基于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既然间接故意可以构成,直接故意当然也可以构成;而且,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出于其他的目的(例如报复社会)而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的态度。因此,笔者认为,本罪主观方面是不可能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的,只能认定本罪为故意犯罪,其理由如下:
1.不违反认定罪过的基本规则。要认识这一点,可以借鉴有学者提出的客观超过要素的概念,即认为在故意犯罪的客观要件中,有些要素并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而只是决定某一行为是否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要素。在犯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并不是一一对应的,有些主观要素(如犯罪的目的)不需要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同样,有些客观要素也可能不需要存在与之相对应的主观内容。具体到本罪的构成要件中,“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在主观方面并不需要对其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它只是决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行为是否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一个客观要素。因此,将本罪认定为故意犯罪时,故意的意志因素并不指向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严重后果”。可见,将丢失枪支不报罪认定为故意犯罪并不违反刑法关于认定罪过的基本规则。
2.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虽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本罪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并不是对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严重后果”的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是对“枪支失控状态”的希望或者放任态度,因此,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大降低。这样,虽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是配置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亦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3.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符合本罪认定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想象对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直接追究刑事责任。而当发生“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也很难考证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因此,实际的情况是只要发生了“严重后果”,不管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希望、放任,还是轻信能够避免,都认定为丢失枪支不报罪。因此,将“严重后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进而将本罪认定为故意犯罪,符合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的实际情况。
以上是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量刑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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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该怎么认定
1、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因为行为人对丢失枪支的行为主观上是明知故意的。2、本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理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不仅可以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而且可以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3、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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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构成界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严防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应尽的职责。同时,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所配备的枪支一旦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不报,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近年来,持枪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人员疏于枪支管理,屡屡发生枪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事件,从而使枪支流做社会,为犯罪分子所获取、利用。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的严重威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既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丧失对枪支控制的情况。

一,这里的不及时报告,是指在发现枪支丢失后未立即报告,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一直未发觉丢失而被他人利用作案时,不宜认定其是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对枪支保管完全是按照规定,但因意外发生被盗、被抢而及时报告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使用、存放时被盗,即使及时报告的,也应承担过失责任,但不构成本罪。

二,丢失公务用枪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成立的一个法定要件。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严重后果是枪支丢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被予以持有、使用或因枪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等。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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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的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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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的如何认定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的如何认定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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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是一名刑警, 他的一个好兄弟在之前执行的一次任务里丢了枪,但是没有报告上级,现在被查到了,哥哥想知道丢失枪支不报罪判多久
[律师回复]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严防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应尽的职责。同时,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所配备的枪支一旦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不报,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近年来,持枪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人员疏于枪支管理,屡屡发生枪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事件,从而使枪支流做社会,为犯罪分子所获取、利用。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的严重威胁。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既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丧失对枪支控制的情况。第
一,这里的不及时报告,是指在发现枪支丢失后未立即报告,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一直未发觉丢失而被他人利用作案时,不宜认定其是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对枪支保管完全是按照规定,但因意外发生被盗、被抢而及时报告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使用、存放时被盗,即使及时报告的,也应承担过失责任,但不构成本罪。第
二,丢失公务用枪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成立的一个法定要件。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严重后果是枪支丢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被予以持有、使用或因枪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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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队里的有一个警察把他的枪丢了。还没有上报咨询一下丢失枪支不报罪主体是什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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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一种观点将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作为判断犯罪主观心理态度的根据,而丢失枪支不报告罪是结果犯,行为是故意的不意味着对结果的心理态度也是故意的。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并不妥当。因为过失犯罪的成立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如果在认为本罪是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又成立过失犯罪,将违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此外,对于本条犯罪,刑法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如果认为本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又可以是过失犯罪,却适用相同的法定刑,也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因此,第二种观点即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成为学界通行的观点。但是,笔者认为这一主流观点在理论上却值得商榷。
首先,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与实际情况不符。行为人丢失枪支后,对于枪支流失于社会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理智正常的人都能够预见,因此不存在疏忽大意成立的余地。如果已经预见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却因为怕受到处分而不及时报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怀着侥幸的心理以致严重后果发生,只能认定行为人为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间接故意),而不能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
其次,本罪存在间接故意成立的可能,即行为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对严重后果的发生听之任之。第三,不能排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基于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既然间接故意可以构成,直接故意当然也可以构成;而且,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出于其他的目的(例如报复社会)而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的态度。因此,笔者认为,本罪主观方面是不可能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的,只能认定本罪为故意犯罪,其理由如下:
1.不违反认定罪过的基本规则。要认识这一点,可以借鉴有学者提出的客观超过要素的概念,即认为在故意犯罪的客观要件中,有些要素并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而只是决定某一行为是否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要素。在犯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并不是一一对应的,有些主观要素(如犯罪的目的)不需要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同样,有些客观要素也可能不需要存在与之相对应的主观内容。具体到本罪的构成要件中,“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在主观方面并不需要对其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它只是决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行为是否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一个客观要素。因此,将本罪认定为故意犯罪时,故意的意志因素并不指向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严重后果”。可见,将丢失枪支不报罪认定为故意犯罪并不违反刑法关于认定罪过的基本规则。
2.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虽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本罪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并不是对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严重后果”的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是对“枪支失控状态”的希望或者放任态度,因此,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大降低。这样,虽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是配置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亦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3.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符合本罪认定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想象对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直接追究刑事责任。而当发生“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也很难考证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因此,实际的情况是只要发生了“严重后果”,不管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希望、放任,还是轻信能够避免,都认定为丢失枪支不报罪。因此,将“严重后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进而将本罪认定为故意犯罪,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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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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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朋友今年刚参加的新兵,他想了解一下有关于我国法律对丢失枪支不报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严防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应尽的职责。同时,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所配备的枪支一旦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不报,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近年来,持枪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人员疏于枪支管理,屡屡发生枪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事件,从而使枪支流做社会,为犯罪分子所获取、利用。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的严重威胁。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既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丧失对枪支控制的情况。第
一,这里的不及时报告,是指在发现枪支丢失后未立即报告,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一直未发觉丢失而被他人利用作案时,不宜认定其是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对枪支保管完全是按照规定,但因意外发生被盗、被抢而及时报告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使用、存放时被盗,即使及时报告的,也应承担过失责任,但不构成本罪。第
二,丢失公务用枪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成立的一个法定要件。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严重后果是枪支丢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被予以持有、使用或因枪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等。
(三)主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四)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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