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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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债权人撤销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债权人撤销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一、债权人撤销权怎么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故撤销权也称撤销诉权。

2、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被限定在一定的期间内,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破坏,撤销权长期不行使,将会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对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此条规定明确了两个时间点,一是“一年”的时间点,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二是“五年”的时间点,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该期限实际上是撤销权行使的固定期限,只要在该期限内不行使权利,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将导致权利的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则不得补充申报吗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还可以申报。但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对于债权人撤销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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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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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到其消失的行使期限是多少年?
[律师回复] 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换言之,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具体包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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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就是说,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并不是及于债务人处分行为的全部财产,而应仅限于保全债权的范围。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超出债权保全必要的部分,不应发生撤销的效力。否则,势必不正当地干涉债务人正当行为的自由。例如,债务人从事了多项处分财产的行为,涉及标的的价值达100万元,而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仅为50万元,则债权人只应当请求撤销债务人从事的处分50万元财产的行为。第
二,关于撤销之诉中的被告。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如单方免除债务),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实施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则原则上应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为被告。第
三,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75 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实际上规定了两类期限:一是关于1年的规定,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二是关于5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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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
2、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未取得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情况下,债务人出现法律规定的减损责任财产影响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律师代理债权人此时提起撤销权诉讼,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3、如果债务人赠与、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等行为发生在债权人设定债权之前,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要谨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4、若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作出减损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也可以首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若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在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再行提起撤销权诉讼。
5、虽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系恶意低价转让,但他们之间的转让行为已经被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债权人作为案外人,在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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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未取得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情况下,债务人出现法律规定的减损责任财产影响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律师代理债权人此时提起撤销权诉讼,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3、如果债务人赠与、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等行为发生在债权人设定债权之前,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要谨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4、若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作出减损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也可以首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若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在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再行提起撤销权诉讼。
5、虽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系恶意低价转让,但他们之间的转让行为已经被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债权人作为案外人,在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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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期限有多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权行使期限有多久
《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法律特征
一、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这种不符合体现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上。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欺诈、因胁迫或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不涉及合同的合法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法律并不直接否认其效力,而是赋予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这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的要求,又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二、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时起就发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销的事由,经撤销后才自始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对合同的部分条款作出变更,合同仍为有效,当事人仍受合同约束,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与无效合同不同。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确定的、当然的无效,更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补正而成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也不同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发生效力是不确定的,只有在有权人追认后,方发生效力。而可撤销合同是已生效的,仅由于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才使合同无效。
三、合同的撤销与否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由于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他人难以知晓,即使他人知道,而当事人自愿承受该行为的后果,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也没有干涉的必要。因此,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如果当事人不主张撤销,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和仲裁机构只能变更合同,也不得撤销。这是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又一区别。无效合同由于其内容上的违法性,对其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会主动干预,宣布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由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此与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属于第三人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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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之诉前提是什么?
上诉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必须是原案件的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必须提出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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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中的时限是该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中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上,《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财产关系向提出的请求。本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确定,但由于有撤销权的存在又会使这种关系处于一种可能随时被撤销的不稳定的状态,这样不利于巩固现有的财产关系,不利于维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如果债权人到期不行使撤销权,始终会对第三人和债务人构成威胁。
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撤销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此做出了规定。要求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的事由后一年内行使。同时又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这个五年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本条所规定的撤销权的主体问题,在理解上学界存在不同的见解。
一种见解认为,对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被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合同,是受损害方单方享有撤销权。
另一种见解认为,享有撤销权的人,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中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在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中为误解人;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中为处于危难境地之人;在显失公平的场合为受到重大不利之人。
我们以为,尽管合同法没有明确指出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人是哪一方当事人,从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以及外国立法和理论上的通说来看,但就合同撤销权人而言,《合同法》第54条不应作出容易引起歧义的规定,而应在指出合同可撤销原因后,分别规定或一并规定合同撤销权人为有瑕疵意思表示或者受到不利益或损害的当事人即可。
所以享有撤销权的应只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即在重大误解合同中之误解方、在显失公平场合中之受到重大不利之方、在欺诈胁迫合同中之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在乘人之危情形下之处于危难境地之方。
而相对一方则无撤销权,不仅其自己为欺诈或胁迫时,不得以之为理由撤销受损害方所为之意思表示,而且,在因第三方之欺诈、胁迫而使受害方为意思表示时,即使相对方为善意,相对方也不得撤销。
此外,因撤销权之专属性,故通常情况下,撤销权之主体只能是当事人自己。显然,在合同存在代理人的情形下,合同的撤销权仍然只能归属于被代理人,即本人,此乃代理行为的结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之缘由,虽然代理人不是撤销权人,但撤销权的行使,可由代理人为之。
不过,代理权原则上不及于撤销权,委托代理人若要代理本人行使撤销权,则须再取得本人之授权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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