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债务转让时债务人是不是需要到场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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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债务转让时债务人是不是需要到场

一、民间债务转让债务人是不是需要到场

民间债务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到场,债务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后,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

一、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是不是要签字

债权转让协议无需债务人签字,只要债权人和受让人自愿协商一致签字,内容合法,债权转让协议即生效。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并不是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但它却影响转让后债权对债务人的效力。出于对债务人的保护,如果未进行充分、有效的通知,则债权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民法典公司股权转让是不是转让债权债务

公司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而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益,股东转让股权的,不会涉及到公司债权债务的转让。如果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要经债权人同意,并且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民间债务转让时债务人是不是需要到场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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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债务人到场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债务人到场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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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与县城商场发生的纠纷在法院仲裁,商场一直押金不还,对这方面法律不是很清楚,咨询一下律师商场让签债权转让,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有哪些
1、书面通知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口头形式虽然简便易行,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
2、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3、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义务。
二、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的方式
1、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
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
2、不宜采用公告通知送达方式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国有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不具有普适性。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其他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力。
3、最佳方式是公证送达
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好的送达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可以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人民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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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债务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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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律师你好,我朋友的姑姑开了一家生产饮料公司,目前公司资金出现问题,无法经营下去对于在民间借的贷款,请问一下,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合法吗。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债权转让除外的3种情形:“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所谓合同性质主要指具有人身性质的诸如继承、身份权、人格权、肖像权及人身损害赔偿等;当事人约定指当事人就债权转让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债务人如果知道债权人转让给第三人就不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指法律明文规定了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形或受让主体的限制。如某些行业规定了特定的企业才可经营,或企业章程规定了经营范围,则相关的债权转让也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格与经营能力。
法律保护的债权仅限于合法债权、正当债权获得法律保护的债权应当为合法债权、正当债权。对于夫妻一方串通他人虚列债务的,夫妻一方名义举债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项目经理与人串通虚列债务或者恶意举债企图利用表见代理权损害公司利益的,法人代表并非基于法人的意志且利益指向亦非法人而举的债等,都不是正当债务,自然不属于法律优先保护的范畴。
有人会提出质疑:那些有争议的债权为什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呢?因为举债是一种市场行为。市场有风险,举债同样有风险。风险规则适用一切市场行为,举债亦不能例外。其次,法律和国家强制力只能介入和保护正当债权、合法债权。但这种介入和保护也是有限的,法律和法院不能充当任何债权的“保险公司”。在市场风险规则和有限保护前提下,法律必须区分正当债权和非正当债权,将正当债权纳入司法保护范畴,而非正当债权、有争议债权、瑕疵债权主要靠市场调节,法律不必强制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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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不是需要债务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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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朋友现在在民间借款的时候借贷债权要被相关的人给转让出去,民间借贷如何债权转让的呢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该条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债权转让是不用经过借款人同意的。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二是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为借贷关系的债务人,出借人为债权人。债权人在想债券受让人转让债券后,只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应该通知借款人,通知义务的履行,就代表着债权转让对借款人已经发生了效力。借款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就应该按照通知上的要求,在款项到期后,将通知上载明的具体金额偿还给债权受让人。
二、债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出借人转让民间借贷债权时,不需要征得借款人的同意。所以,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给债权受让人的,出借人不必因此受到约束而不敢轻易转让债权,只要出借人按照法律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就合法有效。
借款人不要因为出借人在转让债权时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而不将借款偿还给出借人指定的债权受让人。如果借款人仍按原来的约定将借款偿还给出借人,当债权受让人要求借款人继续偿还借款时,借款人仍要向债权受让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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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债权转让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民间债权转让协议书
新债权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债务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原债权人(以下称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日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 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 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06年 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 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 。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新债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话:
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话:
原债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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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债务转让时,债务人是不是需要到场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间债务转让时,债务人是不是需要到场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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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律师,我想要将我的债权转让出去,但是不知道能不能转让,我想知道的是民法通债权转让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比如,某甲单位与某乙单位之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达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某甲单位借给某乙单位资金20万元,借期2年,收取高额年息20%。某甲在已经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偿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时诉至法院,要求某乙偿还本息,法院虽然会支持乙之请求,但也会对某甲已经收取的利息和对某乙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缴。某甲如果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某丙可以受让人的身份起诉,要求某乙偿还转让后的债权。这样转换后,案件由原来的应处罚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纠纷摇身变为合法的债权追偿纠纷。法院不能再对某丙给予处罚,这将极大地损害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举例说明之。某甲与某乙签定了购买钢材的合同,某乙的权利是取得钢材,义务是给付钢材款。某甲的权利是获得款项,义务是交付钢材、给付运费。某甲在某乙付完全部款项后以一个整车皮发货,由于铁路运输的原因,某乙实际收到的钢材比合同约定的吨位少了9吨。此后某乙将债权转让给了某丙,在转让函中写明:“将10吨钢材转让给某丙”。某甲不知货物有短缺,也未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某丙起诉法院,要求某甲给付10吨的货款。在审理过程中某乙已经倒闭,清算小组向某甲出具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某甲辩称短缺货物只有9吨,现在可以向某丙补足货物。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债权转让成立,债权内容可以由原来的交付钢材变更为履行给付钢材款。故某甲应给付某丙9吨的钢材款,价格按照原来签定合同的价格。但适逢钢材价格急速下调,某甲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该案履行种类已经由货物变更为货币,是对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因而与原债不再具有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另一种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两种立法有所冲突。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以上是民法通债权转让的条件,债权转让必须是要符合上述的条件才能进行转让的。
民间借贷债权应该如何转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债权如何转让
债权转让是一种权利的让与,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权转让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不能转让的债权类型。
概念解读:
债权人是可以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
第三人的,但法律明确禁止的三种债权类型是不能转让的。分别是合同性质不能转让、合同约定不能转让、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人转让自己的债权时虽然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是需要通知到债务人,让债务人知道他需要向谁履行债务。
不能转让的债权: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签订的合同,比如雇佣合同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约定,未经同意,禁止权利人转让权利的。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解决方法:
第一步: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与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步: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新的债权人的基本信息,以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将转让合同相关事宜通知到)
第三步:让与人退出合同,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收回本金利息的权利;(不再享有债权)
第四步:新的受让人加入合同,替代让与人收取借款本金及利息;(享有对 的债权)
第五步:债务人享有的对让与人的权利,依然可以向新的受让人主张。(依然对享有原本对的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债权人向批准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权利转让请求时,批准或者登记机关经审查,未同意其转让的,该合同的权利就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权利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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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债务转让时,债务人是否需要到场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间债务转让时,债务人是否需要到场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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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朋友因为欠我钱所以打算把他的债权转让给我,所以我想了解一下民间债务债权转让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民间债务债权转让应符合内容(1)必须在保证期限内转让。贷款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必须在保证期限内完成,这是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条件。如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在转让债权,因保证人已经不在承担保证责任,就不可能代为清偿借款债务。
(2)必须在原保证范围内转让。因保证人只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贷款人转让债权不能超出原保证债权。贷款人可以超出原保证债权范围转让债权,但保证人对超出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超出原保证债权范围转让债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借贷债权数额超出原保证债权数额。二是从债权超出原保证范围,如原民间借贷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但在借贷债权转让时一并转让。对超出原保证范围的转让债权,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转让借贷债权中必须有主债权。《担保法》第22条规定,债权人只有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对民间借贷及其保证担保而言,这里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借贷主债权是必保内容,加之借贷债权转让通常都是主债权和从债权一并转让,或者只是转让主债权,而不可能只转让从债权而不转让主债权;二是从债权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如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只有到一定时候才能明确具体数额,而在主债权转让时往往不确定,这就给转让带来不确定性。因此,贷款人只转让从债权而不转让主债权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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