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权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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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抵押权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民法典抵押权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

一、民法典抵押权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

民法典中规定抵押权行使期限应当是主债权诉讼时效,因此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为三年,如果超过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抵押权还未行使的,该抵押权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多长时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样的,主债权失效了,抵押权也随之失效,因为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对于抵押权,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存续期间,即使约定了,约定也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

债权人可以去行使抵押权,债权人行使抵押权一般是有条件要求的,比如说对方没有履行债务,导致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仍然没有实现债权的。其实对于债权人来说,就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来行使抵押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对于民法典抵押权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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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权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抵押权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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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质押抵押担保的期限是多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 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涵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指行使该权始于何时,终于何日。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状态。
(1)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
当房地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地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破产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2)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抵押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的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构成这一要件,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
(3)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匹配。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使得债权人对债务的请求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债的清偿期满3年内行使。否则,尽管债权并未消失,却将丧失请求保护其债权的胜诉权。
当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被中断、中止时,其抵押权的胜诉权也相应中断、中止,即重新计算或延长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抵押权的胜诉权将随主合同之债罹于诉讼时效的除斥期间而永久丧失。
抵押权长期不行使效力怎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长期不行使效力如何
案情简介:贷款房屋抵押银行20年之久
1997年11月,马某向被告某银行贷款,并用原告宋某的房屋所有权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银行一直没有向马某和宋某主张过抵押权利,该借款也一直未偿还。由于该抵押权的存在,宋某无法处置该房屋。为此,宋某以自己的房产在某银行已经抵押了将近20年之久,不利于发挥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应当解除抵押权为由,于3月14日,将银行告上,要求解除抵押权。
审理:解除房产抵押权关系
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所抵押主债权仍在诉讼时效期间,也未能证实向抵押人宋某依法主张过抵押权。被告长时间不行使权利,原告的抵押权永远不能解除,这是对原告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因被告在主债权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并未向原告主张行使抵押权,故对被告的抵押权,人民不予保护,该抵押权消灭。故此,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房屋抵押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房产抵押权关系。
律师说法:抵押权长期不行使效力如何
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物权法第202条的理解,该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首先,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行使期间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促使抵押权人积极地行使抵押权,迅速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维系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为从权利分类角度分析,凡可以存在、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者,为主权利;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不能存在的则为从权利。在作为主权利的债权已经丧失国家强制力保护的状态下,抵押物上所负担的抵押权也应消灭方能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这符合担保物权体系的内在逻辑。
其次,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以确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在任何时候均可行使抵押权,则意味着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且债务人因此取得抗辩权之后,债权人依然可从抵押人处获得利益,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发挥物的流通效能。
第三,抵押权没有诉讼时效限制。依据民法理论通说,诉讼时效适用范围限于债权请求权。而就抵押权而言,其属于支配权,并非请求权的范围,更非债权请求权的范围,故解除抵押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如将解除抵押权纳入诉讼时效的规制范围,无疑有违民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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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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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权长期不行使效力怎么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权长期不行使效力怎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长期不行使效力如何
案情简介:贷款房屋抵押银行20年之久
1997年11月,马某向被告某银行贷款,并用原告宋某的房屋所有权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银行一直没有向马某和宋某主张过抵押权利,该借款也一直未偿还。由于该抵押权的存在,宋某无法处置该房屋。为此,宋某以自己的房产在某银行已经抵押了将近20年之久,不利于发挥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应当解除抵押权为由,于3月14日,将银行告上,要求解除抵押权。
审理:解除房产抵押权关系
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所抵押主债权仍在诉讼时效期间,也未能证实向抵押人宋某依法主张过抵押权。被告长时间不行使权利,原告的抵押权永远不能解除,这是对原告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因被告在主债权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并未向原告主张行使抵押权,故对被告的抵押权,人民不予保护,该抵押权消灭。故此,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房屋抵押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房产抵押权关系。
律师说法:抵押权长期不行使效力如何
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物权法第202条的理解,该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首先,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行使期间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促使抵押权人积极地行使抵押权,迅速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维系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为从权利分类角度分析,凡可以存在、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者,为主权利;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不能存在的则为从权利。在作为主权利的债权已经丧失国家强制力保护的状态下,抵押物上所负担的抵押权也应消灭方能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这符合担保物权体系的内在逻辑。
其次,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以确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在任何时候均可行使抵押权,则意味着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且债务人因此取得抗辩权之后,债权人依然可从抵押人处获得利益,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发挥物的流通效能。
第三,抵押权没有诉讼时效限制。依据民法理论通说,诉讼时效适用范围限于债权请求权。而就抵押权而言,其属于支配权,并非请求权的范围,更非债权请求权的范围,故解除抵押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如将解除抵押权纳入诉讼时效的规制范围,无疑有违民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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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产抵押期限是多长时间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抵押期限是多久
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他向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如A客户1000万元贷款,采取土地最高额抵押方式,贷款起止日期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项权利抵押期限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
3,抵押有效期满,抵押仍然有效。
房产抵押权的期限
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指行使该权始于何时,终于何日。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状态。
(1)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
当房地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地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破产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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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长期不行使效力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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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权长期不行使效力该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权长期不行使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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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抵押权长期不行使效力如何
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物权法第202条的理解,该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首先,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行使期间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促使抵押权人积极地行使抵押权,迅速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维系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为从权利分类角度分析,凡可以存在、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者,为主权利;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不能存在的则为从权利。在作为主权利的债权已经丧失国家强制力保护的状态下,抵押物上所负担的抵押权也应消灭方能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这符合担保物权体系的内在逻辑。
其次,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以确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在任何时候均可行使抵押权,则意味着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且债务人因此取得抗辩权之后,债权人依然可从抵押人处获得利益,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发挥物的流通效能。
第三,抵押权没有诉讼时效限制。依据民法理论通说,诉讼时效适用范围限于债权请求权。而就抵押权而言,其属于支配权,并非请求权的范围,更非债权请求权的范围,故解除抵押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如将解除抵押权纳入诉讼时效的规制范围,无疑有违民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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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长期不行使效力应该如何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权长期不行使效力应该如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长期不行使效力如何
案情简介:贷款房屋抵押银行20年之久
1997年11月,马某向被告某银行贷款,并用原告宋某的房屋所有权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银行一直没有向马某和宋某主张过抵押权利,该借款也一直未偿还。由于该抵押权的存在,宋某无法处置该房屋。为此,宋某以自己的房产在某银行已经抵押了将近20年之久,不利于发挥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应当解除抵押权为由,于3月14日,将银行告上,要求解除抵押权。
审理:解除房产抵押权关系
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所抵押主债权仍在诉讼时效期间,也未能证实向抵押人宋某依法主张过抵押权。被告长时间不行使权利,原告的抵押权永远不能解除,这是对原告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因被告在主债权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并未向原告主张行使抵押权,故对被告的抵押权,人民不予保护,该抵押权消灭。故此,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房屋抵押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房产抵押权关系。
律师说法:抵押权长期不行使效力如何
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物权法第202条的理解,该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首先,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行使期间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促使抵押权人积极地行使抵押权,迅速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维系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为从权利分类角度分析,凡可以存在、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者,为主权利;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不能存在的则为从权利。在作为主权利的债权已经丧失国家强制力保护的状态下,抵押物上所负担的抵押权也应消灭方能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这符合担保物权体系的内在逻辑。
其次,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以确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在任何时候均可行使抵押权,则意味着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且债务人因此取得抗辩权之后,债权人依然可从抵押人处获得利益,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发挥物的流通效能。
第三,抵押权没有诉讼时效限制。依据民法理论通说,诉讼时效适用范围限于债权请求权。而就抵押权而言,其属于支配权,并非请求权的范围,更非债权请求权的范围,故解除抵押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如将解除抵押权纳入诉讼时效的规制范围,无疑有违民法原理。
借款抵押物的时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对于借款抵押物的时限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抵押物的时限是多久
抵押权期限是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可产生优先就抵押物变现所得受偿的法律后果。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记机关强行规定的期限,等同于主债权的履行期限。该期限是强制要求的,不能消灭抵押权。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借款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一种主要类型,抵押期限则是抵押登记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一些地方基层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往往将抵押登记期限设定为一年,或者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不设定期限。对于设定期限的,到期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国土部门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换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对于该种做法,抵押人、抵押权人反映很大,、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也提出异议,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给抵押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不设定抵押期限,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形同于虚设,不但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符,影响了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和土地的流转,而且不利于保护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担保法》规定土地抵押是抵押担保的一种具体形式。所谓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对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土地抵押权作为一项担保物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而存在。因此,对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不能不设定。也不能无依据地随意设定。 那么,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期限应如何依法设定呢?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小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抵押权的取得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成立财产抵押关系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抵押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抵押期限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约定。但是,无论是抵押双方自行约定还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定,该抵押期限均应不超过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出让土地使用权都有使用期限,土地抵押的期限当然不能超过土地权利人的剩余使用期限。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抵押期限应不超过同类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期限。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借款期限。我国对土地抵押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土地抵押登记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登记程序的设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而言,属于从权利。例如,为取得贷款而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则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土地抵押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履行,因此,土地抵押期限应不小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否则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
抵押物登记
抵押物登记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关系到抵押权是否产生、所担保的主债务能否实现、抵押合同生效与否以及能否对抗第三人等法律问题。尽管我国《担保法》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担保法》的规定与债权法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一致,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同时,混淆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联系和区别。虽然《民法》 (草案)中对此作了进步性的规定,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
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显然,《担保法》把抵押物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并把抵押权产生与抵押合同生效等同。
抵押物意义作用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用于设定抵押权的特定财产。由于抵押权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为保证抵押权人利益,世界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抵押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因为物权具有不同于债权的绝对性、优先性。因此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关系到笫三人乃至一般公众的利益,这样为确保社会一般公众能知道某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而避免自己的利益因该物权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在物权法登记流程 中就产生了物权公示主义原则。依照该原则,任何一个物权的存在均应该有使社会公众得以认识的标志和方式。这种公示方式随社会交易经验的发展,渐渐形成了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则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而随着现代社会工商业的发达,一些动产的价值远远超过不动产的价值,加之抵押权的和作用仅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来实现优先受偿权,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继续利用,这样一些动产财产逐渐获得抵押的资格,那么以占有的方式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也就只能借助于登记制度了。抵押物进行登记,其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可以有效地防止重复抵押现象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笫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这条显然明确规定重复抵押,其行为是无效的,但是一旦重复抵押现象发生,会给抵押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前一抵押权人知道后会与抵押人发生争执,以致向人民提讼,增加了不必要的讼累。而抵押物进行了登记,如果抵押人想再次设定抵押关系,会受到抵押登记部门的严格审查,致使后一抵押关系的设立受到限制,难以成立。如果抵押财产不办理登记,后一抵押权人一般是不会知道抵押物是否已经设立了抵押权的,容易导致重复抵押现象的发生,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二)抵押物登记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不动产抵押必须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已为各国立法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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